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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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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邓婕晖  发布时间:2013-10-12 09:23:05 打印 字号: | |

吸毒人员与他人在自己家里吸毒,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容留他人吸毒罪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以及对该罪名认识和理解差异等原因,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标准混乱。笔者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案情

201355,被告人彭小军(化名)与吸毒人员彭生、彭文(化名)在其家中二楼房间共同吸食麻古及一小袋冰毒。同月7日、11日、15日分别三次三人又在被告人彭小军家里共同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检察机关于同年78日向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彭小军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小军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为他们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彭小军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彭小军不服一审判决,认为量刑过重,遂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分歧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彭小军在家里多次与他人共同吸食毒品,应当认定为他人提供场所吸食毒品,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具有为他人提供吸毒行为的庇护的社会危害性,凡是能与外界隔留并相对封闭的场所均可认定为容留地。被告人家里虽然是其私人领地,但与外界是隔离的,有自主管理权,不宜被外人发现,也不宜被司法机关查处,且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彭小军在家里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构成要件有两个,第一、容留他人吸毒的主体必须是具有职业性,也就是说经常性的容留他人吸毒并以此为业。第二、容留他人吸毒的主体主观上具有牟利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彭小军本身也吸毒,朋友之间在一起吸毒是一种习惯性的行为,这种行为虽然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也在情理之中,不宜认定为犯罪。就好比如果一个人打牌,他叫上几个朋友到家里一起打牌,那么这个人能否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呢?显然是不能的。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类似的案例,也引起了极大的争议,比如一些朋友在宾馆一起打牌,结果其中一个突然提出要吸毒,大家都同意,然后就大家一起吸毒,到最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结果是出钱开房的人被法院认定为容留他人吸毒,这显然也是不合理的。

三、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是: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由于该条罪名的司法解释缺乏,司法界对该罪名的具体构成要件没有详细规定,导致对该罪名的理解不一,特别是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次数及职业性的问题。司法实践以及大多学者认为,容留他人吸毒,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一般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等,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都可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而容留次数不作为定罪的依据,只作为量刑考虑。而本案被告人同他人在自己的家里吸毒,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呢?笔者认为,吸毒次数在本案中不能只作为量刑考虑,本案既要考虑吸毒场所,也要考虑吸毒次数,才能判定是否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的场所可以不具有职业性、营业性,凡是能与外界隔离并相对封闭的场所均可认定为容留地,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他隐藏的场所。但如果情节轻微,可以不作为犯罪论处。本案被告人彭小军与他人在自己家里吸毒,如果是一、两次,可以作为情节轻微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给予治安处罚。但连续几次与他人在自己家里吸毒,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二审法院最终采纳了第一种意见。以一审法院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准确,判决驳回被告人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