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加保鲜期而在所生产的猪血豆腐中添加甲醛,这种为了蝇头小利而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危害了公众的生命健康,最终无良商贩自己也难逃法网,真是害人又害己。近日,雁峰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文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文某2012年12月来衡阳市经商,未办理任何证照,在该市租赁一平房加工猪血豆腐出售。2013年4月,天气逐渐转暖,为增长猪血豆腐的保质期,文某通过网上搜索,得知可以添加防腐剂达到此目的。同月21日,文某购买了一桶约5公斤重的甲醛溶液,并开始在所生产的猪血豆腐中进行添加。至案发,文某共生产了约750公斤的添加了甲醛的猪血豆腐,全部由其妻子吴某销售到零售摊贩或工厂食堂,销售金额约1200元。同年6月4日,衡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文某的作坊内查获了添加了甲醛的猪血豆腐35公斤和尚未用完的甲醛溶液4公斤。经鉴定,文某所生产猪血豆腐的甲醛含量为3.9mg/kg,甲醛溶液的甲醛含量为19.2%。
雁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文某在所加工生产的食品中添加有毒的非食品原料,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鉴于文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遂作出如前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