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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破26个轮胎换来一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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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志辉  发布时间:2013-10-15 10:28:35 打印 字号: | |

被告人邓某为泄私愤,胆大妄为,竟然在公安派出所院内用匕首刺破汽车轮胎26个,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常宁市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邓某在作案前不久因治安违法行为曾受到公安机关的传讯和处理,遂怀恨在心。2013131日凌晨,被告人邓某吸食冰毒后携带匕首窜至常宁市公安局宜阳派出所、泉峰派出所(两所合署办公)院内,用匕首将派出所内的三台警车、四台民用车共计26个车轮刺破(经鉴定被损车轮胎价值7064),被值班民警当场抓获。

常宁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无视国家法律,为发泄私愤,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常宁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