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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万元借款过时效 被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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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戴金哲  发布时间:2013-10-21 09:16:27 打印 字号: | |

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可是这一法律规定并不为全民所知晓,有时还被一些专门机构所忽略。请看一个上百万元的借款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被判决丧失胜诉权。给人们带来的深刻教训和醒悟……

20131016上午,衡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某金融机构诉某粮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199811粮库因购纸塑包装设备向某金融机构借款160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利率为7.8‰。借款到期后,某粮库未偿还。某金融机构于2013930向法院起诉,按利率计算,利息已达2358720元,本息合计3958720元。由于利息已核销,某金融机构只起诉借款本金。某粮库辩称,借款属实,但合同虽约定以固定资产为借款作抵押,而未经职能部门办理抵押登记。1998630借款到期后,某金融机构从未向某粮库催收借款本息,现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故不同意偿还该笔借款,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官要求某金融机构举出向某粮库催收借款的证据,而某金融机构举不出向某粮库催收借款的证据,法院认为某金融机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认定本案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某金融机构丧失胜诉权利,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某粮库辩称某金融机构在借款到期后从未向某粮库催收借款,本案已超过法定的两年诉讼时效,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信。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当庭判决:驳回某金融机构的诉讼请求。某金融机构负担本案诉讼费19200

庄严的法庭座无虚席,该案是衡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所开的示范庭,参加旁听的有衡阳县人大、政法委、法院领导及各业务庭的负责人和部分公民。一致认为,本案某金融机构法律意识淡薄,没有准确把握诉讼时效,进而落得个“赔了夫人又折兵”的败诉局面;法庭彰显了法制的尊严,同时敲响了人们把握诉讼时效,正确维权的警钟!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