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黄土铺法庭成功调处了两起关联案件。
原告于某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起诉与其妻许某林离婚,同时因委托合同纠纷起诉其岳父许某龙等返还购房款18万元。
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于某与被告许某林于2012年8月13日在祁东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在商量结婚事宜时,女方家长要求原告婚前应先在祁东县城买套房。原告遂于2012年8月11日一次性将18万元汇入被告许某龙的银行账户内,委托其买房。被告许某龙收到购房款后,将款项交给被告许某青。被告许某青于2012年9月1日以自己的名义与案外人周某华签订了集资建房协议书,并支付了首付款18万元。但因原告于某与被告许某林夫妻生活和性格上的不合拍,双方发生争吵,夫妻反目,新婚夫妇却分居生活。原告即与被告方商谈退还代购房款事宜,多次协商未果,遂将妻子与岳父分别告上法庭。庭审中,被告许某林辩称其尽到妻子的义务,不同意离婚;被告许某龙等辩称所购房产已经退房,18万元购房款已经返还给原告妻子许某林,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上述案情,承办法官在庭审中追问了诉争的18万元购房款的去向,被告许某林承认钱已经存在她的银行卡里。有了这个坚实的调解基础,庭审之后,承办法官分别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因原、被告都是高学历应该懂法,承办法官就侧重于说理释法,劝双方当事人各退一步,各给对方一个台阶,争取尽快了结此次纠纷,重新投入到新生活当中去。经过承办法官合情合理的巧妙调解,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协议,被告许某龙自愿返还原告于某委托购房款18万元;原告于某与被告许某林调解离婚,原告于某自愿一次性给付被告许某林经济帮助款3万元。是日下午,原、被告先后致电承办法官,表示已经收到相关款项,两案均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