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一场口头之争,使上下楼的邻居相互间大打出手。日前,雁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身体权纠纷案件。
何某与刘某、任某富俩夫妻系楼上楼下邻居。2011年11月中旬,何某与任某富的妹妹任某玲发生吵打,双方家庭产生积怨。2012年12月3日中午,何某找刘某夫妇赔偿医疗费,刘某与任某儿子开门质问何某,何某见状回家。当天下午5时30分许,何某又到刘某家敲门要求赔钱,因双方言语不和,刘某夫妇与何某发生肢体冲突,何某在楼道捡一块砖头砸在任某头面部,并用口咬伤刘某的大拇指。何某受伤后,当天晚上被送至衡阳市中心医院治疗,何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经核定共计17099.1元。刘某被何某咬伤右手大拇指,刘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留院住院生活补助费、交通费经核定共计5792.4元。任某被何某用砖块砸伤,任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经核定共计4351.8元。
雁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生活在同一家属院内,本应和睦相处,共建和谐家园。何某因为2011年11月中旬与任某家有矛盾,发生过纠纷,其要求索赔相关赔偿应讲究方式方法依法处理,以避免矛盾进一步扩大。而何某明知对方不愿意赔偿,还二次上门强行要求给付,以致激化对方情绪,双方发生冲突,对此何某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刘某、任某在何某索赔时亦缺乏冷静,给何某造成损伤,故应承担次要民事责任。判决刘某、任某赔偿何某6839.64元;何某赔偿刘某、任某6086.52元;两项相抵刘某、任某赔偿何某753.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