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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如何“递交”应予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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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彬彬  发布时间:2013-10-23 08:56:29 打印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交副本。蒸湘区人民法院调研发现,该条规定未明示递交的具体方式,存在漏洞,应予修改完善,建议将该条规定中“递交”作出司法解释,明示以邮寄方式等方式立案是否妥当。

《民诉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所称的“递交”,未明确规定是以何种方式递交。但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科技的不断完善,网络、快递邮寄已经成为人们生活的一部分。所以,在实践中许多当事人为了方便,以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向法院递交起诉状要求立案。对于以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立案的,因本人或代理人不能亲自到法院递交起诉状和预交诉讼费,法院对于起诉材料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审查等带来诸多不便。同时,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法院对于立案审查期限为七天,七天内必须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对于以邮寄、邮件方式立案的当事人,因为当事人与法院信息不对称等因素,法院在七天审查期限内无法确定能否立案。在实践中,部分公民利用邮寄立案的缺陷,向法院递交恶意或虚假诉讼,为法院的公平、效率的审理案件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明示《民诉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递交”是十分有必要的。法院的职责是公平公正的审理案件,“便民”也是法院的职能所在,为了方便当事人能够及时立案,及时解决纠纷,将邮寄明示为“递交”的一种方式是十分有必要的。但是,因为案件性质的不同,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对待。案件属财产纠纷案件,不涉及人身关系,可以采取邮寄立案方便群众诉讼,并且,将邮寄时间不列入立案审查期限;对于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不能采用邮寄立案的方式立案,必须当事人或委托人亲自递交立案资料。

 

来源:蒸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