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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二交强险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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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燕 高星宏  发布时间:2013-10-23 08:57:53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杨某所有的机动车于2012130日在人保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24210时起至201342024时止,并于2012314日在太平洋保险某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23140时起至201331324时止。20121019日,杨某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

 

意见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车主可以投保二份交强险,保险合同是双方基于自愿原则签订的,只要保险公司受理,当出现交通事故后,其均应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进行赔偿。本案事故发生时,均在交强险理赔期间,故应由二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平均赔偿被害人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交强险不同于普通商业险,交强险具有强制性、非营利性,交强险每辆机动车均只能投保一份,不能通过重复投保来获得多次赔偿。对己经投保多份交强险的机动车,应由保险期间的起期在前的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意见。

交强险性质与商业险不同。交强险是指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它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因此交强险具有法定性与强制性。法定性表现在交强险的保险费率、赔偿数额、赔偿程序等基本内容由法律直接规定,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而强制性体现在我国境内行驶的机动车都必须购买交强险。因交强险的法定性与强制性,交强险也是非营利性的,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对受害人未获赔偿部分再按责任进行分担。交强险的设立是因交通事故中存在较大风险,为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最大程度,也是最基本的赔偿,同时也有利于减少肇事者的责任。相对而言交强险的保险费率偏低,免赔情形也较少,如果允许车主通过重复投保交强险而规避风险,也将使保险公司不堪重负。

因此,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保、理赔实务规程要点》,并报保监会进行备案。该份规程要点在第一章第一节第一条即规定:告知投保人不要重复投保交强险,即使投保多份也只能获得一份保险保障,另在第二章第四节中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可见保险行业内部也己明显达成共识,对交强险只能投保一份,如因失误而造成重复投保,只能由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

故交强险只能投保一份,重复投保的由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