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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台离婚案件审判特点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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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丽斌  发布时间:2013-10-25 09:41:35 打印 字号: | |
  2013年1-9月,祁东法院共受理涉台离婚案件35件,邮寄送达诉讼文书20件,公告送达诉讼文书15件,已审结26件,其中判决24件(都为缺席判决),撤诉2件,调解0件,上诉0件。经调研,该院发现存在以下主要特点:

  一是诉讼文书送达难,送达周期长。涉台案件文书送达多采用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的方式。涉台婚姻跨越海峡,大陆配偶一旦面临婚姻破裂,一般会选择重返大陆。由于其台籍配偶居住在台湾,大多数大陆配偶只能选择在大陆提起离婚诉讼。客观存在的法域和地域双重障碍的存在,导致涉台案件的文书送达存在一定的困难。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先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邮寄送达未果后,方采用其他的送达方式,直至公告送达。同时因案件审理要送达给台籍被告的司法文书至少包括诉状、开庭传票、证据材料、裁判文书等,因此多次的邮寄或者公告送达致使文书的送达周期长。

  二是缺席审理为常态,审理周期长。涉台离婚案件80%以上夫妻为“假结婚”,婚前不了解,婚后也未同居生活建立夫妻感情,大部分大陆一方结婚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去台湾打工赚钱的机会,而台湾一方的则是以结婚的形式赚取佣金。因此在大陆一方提出离婚时,被告基本不会出庭应诉,法院只能适用普通程序缺席审理,导致审理周期长。

  三是判决为主,调撤率较低,上诉率为零。在裁判方式上,涉台离婚案件基本以判决方式结案,案件的调解、撤诉比例远低于其他民事案件的调解、撤诉率平均水平,案件呈现出“低调解、难调解”的局面。同时,由于对台湾被告财产状况调查难和执行难等问题的存在,大多数原告均放弃财产利益。此类案件上诉率为零。

  对此,该院建议如下:

  一、严厉打击。据统计,大多数涉台离婚案件的当事人都是通过婚姻中介认识,大陆一方通过“假结婚”骗取去台湾工作的机会,而台湾一方和中介公司则从中获取利益。因此在当事人能提供相关线索举报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中介机构包办这种涉台“假婚姻”“买卖婚姻”的行为。

二、严格把关。一是严把主体资格审查关。在立案审查时严格认真核对当事人提交的结婚证、身份证、户籍证明、结婚审查登记表等证据材料,严防冒名顶替一方当事人参加离婚诉讼的情况发生。二是严把缺席审理关。对被告缺席不到庭的,一方面采用邮政快递方式送达有关法律文书,送达不到的,再采用公告送达(登报),在程序上切实保护台湾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是严把缺席判决关。依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准确把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条件。对符合法定离婚条件的,准予离婚;对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判决驳回离婚请求。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