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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为阻工肆意滋事受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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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红  发布时间:2013-10-25 09:43:47 打印 字号: | |
  为阻工,被告人邓某民肆意追打围堵他人。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邓某民因寻衅滋事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3年5月24日,被告人邓某民因不满外地人承包祁东县砖塘镇卫生院办公楼扩建工程,故意将自己的男式摩托车停放在该院办公楼扩建工程的工地上,企图阻工。正在施工现场的承包人曾某和要求被告人邓某民将摩托车移开,邓不予理睬,故意离开工地去吃饭。曾某和将这一情况反映给砖塘镇卫生院负责人曾某,曾某联系到当地的县人大代表李某来处理此事。为了不影响施工,李某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就把邓某民的摩托车移开了。18时许,被告人邓某民得知自己的摩托车被移开后,拿一块红砖强令曾某和当众跪下,曾不肯,邓便动手殴打,曾逃离,邓跟着追打,曾被逼躲入该卫生院一办公室内锁门等待救援。被告人邓某民又持铁斧、铁棒、铁锤、木棍等凶器守在门外对曾进行威胁恐吓达两个小时之久。因被告人邓某民气焰嚣张,先期到达的民警都无法将被害人曾某和安全带离现场,直到后续增援民警赶到才将曾某和解救出来。当民警欲将二人带至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时,被告人邓某民又猛踹曾某和一脚,将曾某和踹在地后逃跑。经司法鉴定,曾某和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5月25日被告人邓某民在朋友的陪同下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民无事生非、逞强耍横,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邓某民持械寻衅滋事,致一人轻伤,且未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邓某民在朋友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邓利民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依法打击暴力犯罪行为,,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