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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运用群众路线化解民事纠纷的意义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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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宪军  发布时间:2013-10-25 09:45:05 打印 字号: | |

2013618,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工作会议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习总书记强调,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受国际国内形势的影响,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矛盾的突发期,各种矛盾冲突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安全与稳定。这些矛盾除了通过行政和民间的调处化解了一部分外,大部分以诉讼的方式涌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如何在法律的框架内来化解这些已经形成诉讼纠纷的矛盾,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运用群众路线化解民事纠纷的必要性

运用群众路线化解民事纠纷的必要性可以从以下三  个方面来把握:

一是党的政策需要。我党历来坚持走群众路线,坚持调查研究,群众路线是党的三大法宝之一。党章规定党在任何时候都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众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不允许任何党员脱离群众,凌驾于群众之上。党在自己的工作中实行群众路线,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习总书记强调,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正因为如此,做为国家审判机关,做为法官,在行使审判权化解各类矛盾时,就要坚持走群众路线。

二是人民群众的期待。对于已经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和可能发生各类纠纷的群众,他们都会希望或期待法院和法官能够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不做八字衙门、不当老爷法官。他们期待法官做亲民法官、爱民法官、为民法官。在化解民事纠纷时,坚持运用群众路线无疑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殷切期盼。。

三是矛盾本身复杂性的需要。民间矛盾纠纷是社会矛盾的一个缩影。鉴于目前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发展,各类矛盾纠纷纷繁复杂,有些看似简单的矛盾纠纷如婚姻家庭纠纷往往也隐藏着非常激烈的利益冲突和治安隐患,稍微处理不慎就有可能小纠纷酿成大事故,危及社会稳定。这种矛盾的复杂性决定我们在面对这些矛盾处理这些纠纷时,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从群众中了解掌握情况,依靠群众的力量和智慧,在法律的框架内尽可能地调解纠纷、化解矛盾。

二、运用群众路线化解民事纠纷的重要性

运用群众路线化解民事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随时掌握矛盾发展的基本趋势。一段特定的历史时期、一个特定的居住环境、一群特定的自然人,其矛盾的总体发展趋势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的。这些规律或者说就是趋势,做为法官,如果总是待在办公室、或是习惯于坐堂问案,是掌握不到的。法官只有走出机关,深入群众,才能从群众中看到一些现象、听到一些议论或者呼声,进而查找出原因、总结出规律、思考出对策。

二是有利于融洽法官与人民群众的感情。法官与人民群众的距离不仅仅限于物理上的距离,更有心灵上的距离。这种距离宜短不宜长。法官坚持走群众路线办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会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等“四风”,做人民群众的知心人贴心人,有利于解决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有利于方便人民群众办事和诉讼,有利于融洽法官与人民群众的感情。

三是有利于了解具体矛盾纠纷的基本情况。民事纠纷往往发生在群众身边。所谓当事者迷、旁观者清,就是说身处矛盾纠纷中的当事人双方,往往会因为对利益的期望、看问题的角度、处理问题的方法等不同而不能客观对待事情的各个方面,从而偏执一见甚或钻牛角尖,导至矛盾越来越深。他们在诉讼中往往也因此而各执一词,导至诉辩双方的众多焦点。而与矛盾纠纷无关的群众,或者基层干部、当事人亲友则因其绝对或相对的局外性,往往能客观地看待矛盾双方争执事情的真相和双方的是是非非。因此,法官在处理这类矛盾纠纷时,坚持深入群众走访了解案情及周边干群对案件的反映,就能够客观全面地了解矛盾纠纷的基本情况,为案件的最终处理奠定好基础。

四是有利于借助外力化解民事纠纷。面对具体案件,在深入走访了解双方真正的争执焦点和基本情况后,其重点无疑就是如何来处理纠纷化解矛盾。当仅仅依靠法官的力量来化解矛盾尚有诸多困难和阻力时,坚持借助群众的力量和智慧来调处矛盾就应当成为必然的选择。而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群众中做调查了解,就能摸清何种外力可以起到协助法官化解民事矛盾的作用,从而准确地恰到好处的借助这一种或多种外力达成对矛盾纠纷的化解。

五是有利于促进法官公正文明廉洁司法。法官处理民事纠纷,坚持走群众路线,将审理过程放到群众中去置于群众的监督之下,无疑将促进法官公正司法、文明司法、廉洁司法。

三、运用群众路线化解民事纠纷的方法

尽管根据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民事诉讼纠纷的处理实行的是诉辩制,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上不实行职权干预。但笔者一直反对法官坐堂办案,主张在遵循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前题下,法官还是要走出办公室和法庭,深入群众,坚持运用群众路线化解民事纠纷:

   一要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争执焦点。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争执焦点,除了要认真审查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外,还要及时约谈双方当事人,准确完整地掌握双方诉求分歧所在及其核心焦点,以便明确接下来的工作重点和矛盾化解方案,为在调解过程中对症下药、逐个解决焦点问题做好准备。

二要深入走访了解相关案情及社会反映。法官要深入案件发生地或当事人双方所在村组、社区、单位及当事人家庭走访,了解相关案情及公众对讼争双方事件的反映。这一方法可以让法官进一步了解案件的深层背景、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想法和当地社会对某具体纠纷的评价及最终处理的期待,为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增加主动权,促使调解工作向着好的方面发展。

三要善于寻找矛盾纠纷化解的突破口。再复杂的矛盾再紧张的关系,往往都有其薄弱的环节,这个环节就是化解具体矛盾纠纷的突破口。做为法官,在审理具体民事纠纷案件的过程中,只要该案有调解的必要和可能,就要通过与双方当事人的约谈及走访,通过细节寻找到矛盾纠纷化解的突破口。找到了突破口,再结合其他方法,化解该具体纠纷就有了较大把握。

四要善于借助外力参与调解。虽然在审理某一具体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法官是办案主体,是审理程序的支配者主持者,但对于某些复杂案件来说,往往单凭法官的力量和智慧可能还不够。这时就要善于借助外力来参与做调解工作。这些外力包括当地村组居委会干部、双方当事人都信任的在当地较有威望的人、当事人的亲朋、当事人的家庭成员等等。根据案情,妥善借助相应的外力配合法官做双方或一方的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时往往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要善于用好巡回公开审理方式。巡回办案送法上门,除了方便群众诉讼、扩大法制宣传这二个目的外,在促进矛盾纠纷化解方面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需要,将合适的案件放到案发地或双方当事人所在地公开审理,往往会吸引众多的当地群众前来旁听,随着案件审理的深入,矛盾纠纷的真相或是非曲直逐渐展现在旁听者面前,旁听群众对是非曲直的内心确认和心理支持或多或少会通过某种途径和方式流露出来,纠纷无理一方或有过错一方一般的说都会产生一种自责甚至愧疚心态,而这种心态则十分有利于促成矛盾纠纷的和平化解。

六要做好和谐理念交心谈心工作。在分清是非的前题下,用和谐理念劝说当事人双方以和为贵,互谅互让、从而达到化干戈为玉帛的最终调解目标。中华民族有着五千年的优秀传统美德,讲究和气,《中庸》有言“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如今党中央又倡导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理念已深入人心。因此,我们在民事案件的调解过程中,运用和谐理念与双方当事人谈心,有着深厚的民族文化背景和基础,也符合当前社会主流。当事人在经过法官约谈交心和一定的庭审或调解程序后,往往很容易采取以和为贵的姿态,接受法官的调解建议,从而化干戈为玉帛,握手言和。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