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衡阳中院民二庭对一件投保人指使他人“冒名”报案的保险合同纠纷做出终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理赔责任。
衡阳中院经审理认为,梁某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机动车财产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保险义务。投保人梁某在事故发生后隐瞒自己是驾驶员的事实,离开事故现场,让他人冒充驾驶员报案,谎报事故发生过程,导致保险公司对事故原因无法查清,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目前,部分车主在酒后或无证驾驶等情况下发生事故,为使车辆损失得到理赔,在报案或接受保险公司调查时,隐瞒真相或编造事故。该行为构成保险欺诈,不仅可能导致不能按保险合同获得理赔,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还需面对刑事处罚。希望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如实告知事故相关情况,切莫因“小聪明”付出“大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