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已经吸引了越来越多的人参与,股票的收益,无可争议地占据很多家庭中夫妻共同财产非常重要的部分,作为共同财产的一种形式,在解除婚姻时,股票在分割上不存在太多的争议,但是在实践中,股票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及盈亏的不确定性,使得夫妻一方名下的股票中可能既包含有婚前财产的投入但又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追加投资的情况。
针对这种情况,夫妻关系一旦发生解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该如何分割?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有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法院将一方婚前的投入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先从股票的价值中去除,剩余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二、法院以双方订立婚姻关系之日为基准日,以当天一方名下的股票市值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剩余财产金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三、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股票为个人财产一方,由其举证股票中的部分或者全部为个人财产,若一方无法进行举证,则该股票退订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
第四、以婚姻关系成立这一天的股票市值作为婚前财产,婚后继续投入资金的,能够区分是婚前投入市值变化的还是婚后投入市值变化的,按照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共同所有的原则进行分割,不能区分的,按照婚前、婚后投入资金的比例进行分割。
第一种情况符合一般的处理原则,但需注意的是,夫妻双方在离婚时所分割的股票并不是股票本身,而是股票中的财产利益,并且股票的财产利益会随时发生变动。股票中包含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由于股票是种类物而非特点物,一方婚前投入的资金必然会与婚后所追加投入的资金混合。
第二种情况也是如此,婚前所投入和婚后所投入资金一旦混同,会随着市场的行情而不断变动,有可能婚前的投入资金已经在股市运作中消耗殆尽。况且,股票之间的涨跌程度是不一样的,也无法计算婚前投入的资金是涨还是跌。因此,股票资金应是婚前和婚后财产的混合体。
第三种情形笼统的将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方,也有其不合理之处,股票有婚前和婚后两部分资金的且无法区分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但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意味着完全平等的分割,若完全无视一方婚前投入的资金来进行分割也实是不公。
因此,相比较来说,第四种情形是比较合理的。鉴于无法分清楚婚前投入和婚后投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升值或者贬值,该财产应当认定为婚前婚后财产的混同体,对股票的涨跌应当承担同样的风险和利益,因此,应当按照婚前和婚后的投入比例进行分割,这样才更凸显法律的公平和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