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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倒塌 承租人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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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金华  发布时间:2013-11-04 08:51:02 打印 字号: | |

日前,衡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租赁房屋倒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依法判决承租人陈某等二人赔偿房屋所有人高某财产、房屋租金各项损失102108.35元。

20039月,陈某等二人与高某签订了《土地房屋租赁合同》,租赁高某所有的十余间房屋开办鞭炮厂,双方约定了租期、租金,并在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间的房屋维修义务为承租人。2006年,承租人陈某等二人向祁东县法院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案经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后,出租人高某提出上诉,租赁房屋在二审诉讼期间发生倒塌。2008年,高某向祁东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二承租人赔偿房屋倒塌的损失,案经祁东县法院一审,市中院二审判决后,高某仍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立案再审后裁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市中院重审,市中院指定本院重审。

衡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与陈某等二人所签订的《土地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间房屋维修由二承租人负责。租赁房屋发生倒塌时,房屋租赁合同尚未解除,二承租人未将租赁房屋返还出租人,租赁房屋放生倒塌和毁损,承租人应当承担管理不善、维修不力的民事责任。因?i讼房屋毁损部分发生塌陷已无法局部修复,涉讼房屋恢复原状已不可能,根据鉴定意见,高某房屋各项损失共计102108.35元,因此,二承租人应对高某房屋损失共同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基于此,法院依法作出了由承租人承担责任的判决。现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