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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近亲属不愿监护 法院依法通知基层组织履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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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金华  发布时间:2013-11-04 08:51:51 打印 字号: | |

日前,衡阳县人民法院根据衡阳县检察院的申请,依法审结一起精神病人故意伤害他人案,决定对精神病人杨某强制医疗。

精神病患者杨某无配偶、子女,父母双亡,孤身一人,自己因痴迷于练“二指神功”致精神分裂。自2008年以来,经常无故殴打他人,当地村民均反映无安全感。2012730日下午,被申请人杨某趁被害人杨某桃从其屋前经过之机,手持铁铲无故将被害人致伤。被害人杨某桃伤势经鉴定为轻伤,构成十级伤残。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杨某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实施危害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建议监护治疗。经司法机关及当地镇、村组织多次做工作,被申请人杨某的两个哥哥均不愿担任其监护人。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被申请人杨某指定委托代理人,并依法通知被申请人杨某住所地的村委会担任监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杨某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时,系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鉴于被申请人杨某尚处于患病期,且无监护人监护,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遂依法作出了对其进行强制医疗的决定。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