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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诈骗被判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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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朝晖 贺炳仁  发布时间:2013-11-07 09:14:35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陈某某诈骗一案,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和剥夺政治权利,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87万余元。

201110月,被告人陈某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被害人谢某、刘某,并向二人借款,被告人陈某某谎称自己在衡山县开云镇某高层建筑有一套住房,并伪造该住房的房产证,先后用伪造的房产证作抵押向谢某借款30万元,刘某借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陈某某以种种理由推脱还款,只支付了刘某利息16000元。

20129月,被告人陈某某谎称自己是衡山县某单位整体搬迁工程项目部负责人,以工地需要进购钢材为由,用伪造的公章与被害人刘某某签订合同,骗取价值47万余元钢材106吨,陈某某收货后将钢材低于市场价销售给他人得款37万余元。案发后家属代其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10万元。

衡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和诈骗罪。在合同诈骗罪中,被告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在公安机关退缴人民币10万元,公安机关可将该款发还给被害人,但被告人没有退缴绝大部分赃款,在量刑时不宜考虑从轻。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衡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