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起某发以帮忙找工作为由,将被害人苏某妹从云南骗至祁东县,强行将其出卖给村里的单身汉做媳妇。近日,祁东县法院对此拐卖妇女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起某发犯拐卖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2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起某发在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县城以帮被害人苏某妹找工作为名,将其骗到祁东县黄土铺镇永兴村2组同案犯杞某香家。2012年12月9日,被告人起某发伙同同案犯杞某香,强行将苏某妹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祁东县黄土铺镇大正村单身汉管某军为妻。2013年6月4日,被害人苏某妹向祁东县公安局报案。同年6月11日,祁东县公安局民警按被害人苏某妹本人意愿,送其回到云南老家。2013年7月8日,被告人起某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诉讼期间,被告人起某发退出赃款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起某发目无法制,与他人一起拐卖妇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某发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起某发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起某发退出其全部赃款,酌情可以从轻处罚。核被告人起某发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决定对其减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特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