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2011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衡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刘某某到衡东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后,未按社区矫正人员监管制度到司法所报到、参加司法所组织的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经衡东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多次教育,拒不改正。衡东县司法局对刘某某给予2次警告,下达了警告决定书。社区矫正期间,刘某某因吸食毒品被衡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2天,后刘某某经多次教育,拒不改正。衡东县司法行政机关根据《社区矫正办法》的规定,向衡东县法院提出撤销刘某某缓刑建议书。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罪犯刘某某系执行缓刑的社区矫正人员,但罪犯刘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再犯罪可能性极大,给社会安全稳定带来严重隐患。由此,法院作出了如上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