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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制造枪支部件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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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文淑 姚贤辅  发布时间:2013-12-05 08:40:50 打印 字号: | |

      【判决结果】 

    利用车间工人身份的便利帮人制造枪支,结果获刑。1128,衡东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秦某贵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处罗某红有期徒刑1年,缓刑一年。

    【案情回放】 

    20132月一天,衡东县新塘镇大冲村村民秦某贵,在衡东县城关镇一五金店购买一根钢管后交给本村熟人罗某红,让罗某红帮其制造枪膛。罗某红利用其在新塘镇某水泵厂工作的便利条件,根据秦某贵所提供的子弹参数在该厂车床做好枪膛后交给秦某贵。秦某贵把枪支零件组装成完整的枪支。事发后,经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单管枪。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陈琼说,秦某贵、罗某红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加工、改装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刑法》第125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鉴于案发后,秦某贵、罗某红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温馨提示】   

    私自制造枪支属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为朋友帮忙应该遵循法律法规规定,切不可意气用事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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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