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果】
利用车间工人身份的便利帮人制造枪支,结果获刑。
【案情回放】
2013年2月一天,衡东县新塘镇大冲村村民秦某贵,在衡东县城关镇一五金店购买一根钢管后交给本村熟人罗某红,让罗某红帮其制造枪膛。罗某红利用其在新塘镇某水泵厂工作的便利条件,根据秦某贵所提供的子弹参数在该厂车床做好枪膛后交给秦某贵。秦某贵把枪支零件组装成完整的枪支。事发后,经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单管枪。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陈琼说,秦某贵、罗某红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加工、改装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刑法》第125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鉴于案发后,秦某贵、罗某红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温馨提示】
私自制造枪支属国家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为朋友帮忙应该遵循法律法规规定,切不可意气用事而触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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