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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一座通向百姓的连心桥
基层法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之“衡东模式”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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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志坚  发布时间:2013-12-05 08:45:00 打印 字号: | |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社会民众参加案件审理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的重要途径。自2005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正式实施以来,我院在上级法院及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指导下,高度重视并积极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贯彻落实,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日常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使我院的人民陪审员工作初步迈入了健康发展的良性轨道,为缓解审判压力、提升审判的社会效果,促进司法公正、推进司法民主化进程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我院是一个有着人民陪审员工作优良传统的基层人民法院。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我院就已经开始探索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以我院吴集法庭(现已撤除)为试点,任命阳合庚、邓龙生(现均以退休)为吴集法庭的人民陪审员。

自2005年《决定》实施以来,我院先后于2005年、2008年、2009年选任了三批人民陪审员。今年我院启动“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以来,又分别于2013年9月6号选任了30名人民陪审员,2013年10月30号选任了29名人民陪审员。截止目前,我院共有在任人民陪审员68名,我院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的人数比例已达到并超过1:1.2。近三年来,我院人民陪审员共1767人次参审各类案件1569件,占同期适用案件的 91.5% ,其中审结1569件,结案率为100%。到目前为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没有发生一起上诉、上访、拒绝执行的情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法律双重效果。今年以来,我院人民陪审员已有532人次参审各类案件392件。

   

     深挖厚积筑基础,建一座通向人民群众的“连心桥”

   我院以《决定》为指导,在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下,在县委、人大的领导、监督下,明确人民陪审职责,紧扣司法民主中心,以“五个抓手”为切入,强力推进我县人民陪审员工作,有力促进了我县的司法民主化进程。

  一是以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为抓手,扎实基础严把准入关。一是精心策划,严密组织。对之前的人民陪审工作进行调研和总结,拟定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工作方案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确定我院所需人民陪审员人数,并向社会公布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人条件、选任程序等相关事宜,热烈欢迎各界群众采取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的方式报名参加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二是做好调查,严格审查。对报名参加的申请人及被推荐人的人民陪审员进行详细调查,联合司法局走访报名者所在的单位、社区或者村组织,重点审查申请人和被推荐人的任职资格、思想政治、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健康状况等情况,并从中确定陪审员候选人。三是科学规划,提请任命。掌握原则,考虑不同行业、性别、年龄、专业人员,以确保人民陪审员队伍的广泛性、代表性和群众性,体现人民陪审员的人民性,认真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后,提请我县人大常委会任命。

  二是以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为抓手,强化素质严把培训关。一是认真组织岗前培训。组织新任人民陪审员参加我县统一安排组织的人民陪审员培训班。主要培训法官职责和权利、法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司法礼仪、法律基础知识和基本诉讼规则等履行职责所必备的审判业务知识和技能。今年10月份,针对新任命的人民陪审员,我县便组织了一期专门的陪审员学习班,并请我县人大常委会副书记、正县级干部赵良成同志在开班仪式上为大家授课。对于非新任人民陪审员,自2008年起,我院每年都会推荐2至4名陪审员赴省高院参加业务培训,提升业务素质。二是积极开展庭审观摩。我院多次组织全体陪审员观摩重大案件的审理,从直观层面上加深陪审员对庭审程序等基本知识的了解。三是发放审判业务资料。我院为每位人民陪审员发放法规汇编、办案手册等业务书籍,以此加深陪审员对法院工作、法律知识的了解、掌握。2009年,我院曾利用到北京出差时机,专门购置了成套的《法律法规实用全集》一批,用于陪审员业务学习。

  三是以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为抓手,完善机制上轨道。我院高度重视陪审员工作的制度建设,以积极推进陪审员工作向良性有序的轨道发展。确定由我院党组成员、政工室主任具体负责人民陪审员各项管理工作。在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意见办法的基础上,我院出台了《衡东县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培训及考评办法》,对邀请陪审员的方式、程序以及庭前准备工作、业务指导都作了详细规定,以规范操作,保障陪审员切实履行职责,同时也明确了对陪审员的培训、考核的方式和要求,使我院的陪审员工作走上了规范化的运行轨道。

  四是以人民陪审员参审工作为抓手,充分发挥陪审作用。为了提高邀请陪审员审案的积极性,我院积极鼓励各业务庭邀请陪审员审理案件,同时将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作为一项岗位责任考核指标,并规定每年陪审员陪审案件的最低数目要求。我院根据陪审员不同专业特点、工作地点、工作性质的等情况,确定了日常联系业务庭,将陪审员名单及联系电话印发给各业务庭和人民法庭,便于开展陪审工作。工作中,为陪审员提供必要的阅卷时间,使其充分了解案情,在案件评议时,鼓励陪审员发表意见,并予以充分听取。我院还注重不断拓展人民陪审员的参审领域,将陪审员从以往的刑事案件、离婚案件拓展到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同时,注重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人民性,因为人民陪审员有着来自社会各阶层、了解社情民意的优势,特别是在婚姻家庭、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中,让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有效化解矛盾。

  五是以人民陪审员保障工作为抓手,劳有所得保长效。一是争取经费,加强保障。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开展,得到了上级法院和县委县政府的大力支持,财政每年给予一定数量的人民陪审员工作经费,保证人民陪审员培训、参审等经费需要。我院也积极从紧张的办公经费中挤出一部分作为陪审员参审案件的劳动补助。我院还积极提高陪审员参审案件的劳动补助标准,从最初的30元每庭次提高到50元每庭次再到去年的80元每庭次,近日我院再次召开党组会议,决定把陪审员的参审补助标准提高到100元每庭次。二是加强宣传,扩大影响。加强对陪审制度和陪审工作的宣传,将其作为我院法制宣传的重点之一,提升陪审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三是积极沟通,争取支持。积极与人民陪审员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家人联系沟通,争取他们的理解与支持,帮助解决其做好本职工作、生活与陪审之间的矛盾,保障陪审员能安心陪审、积极陪审。

         桥通路顺民意畅,人民陪审结硕果

  我院在全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过程中,发扬民主,依法审判,人民陪审工作成绩显著。

  一是人民陪审员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案件,使我院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提升,扩大了社会的审判效果。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保持司法制度人民性的重要内容,是我国司法大众化的重要制度安排。陪审员通过参与案件的审理,加强了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在法院和社会、法官和群众之间架起了一道理解沟通的桥梁,使司法走进人民、贴近社会。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群众,了解民情,代表民意,在陪审活动中更加注重以社会道德标准评判案件,同时能对法官因职业习惯所形成的思维定式起到弥补作用,从而使司法更加贴近民众生活,更容易取得老百姓的信任与认同,有助于老百姓对司法制度认同感的形成,从而提升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二是坚持大案、要案人民陪审员能动陪审,使我院服务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大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紧贴中心,服务大局,是人民法院的政治责任。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进行到哪里,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就随时跟进服务到哪里。比如今年7月份,我县组织实施了社会治安突出问题夏季集中整治行动,短时间内各类案情复杂、社会影响恶劣的大案、要案剧增,导致一时间法院办案力量不足、压力大增。我院人民陪审员了解到这一具体情况后,主动要求参与案件的陪审工作,确保我院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如期完成任务,依法从严从重从快的审结了一批案子,有力的惩处打击了犯罪,如肖永杰、周勇非法制造枪支两案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马晓红在新塘至衡东快巴上持刀抢劫案,被告人马晓红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李毛乃等八人盗窃团伙多次流窜耒阳、衡东等地多次作案,社会影响恶劣,分别被判处一年半至六年半不等有期徒刑;罗生花等六人盗窃团伙多次窜至衡东县城关镇、新塘镇、郴州资兴市、郴州市区实施盗窃,盗窃数额为一万五千余元,分别被依法判处一年至两年不等有期徒刑等。

  三是人民陪审员发挥自身独特优势,社会视角与法律视角互补,使我院的司法审判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员有不同的社会经验和专业知识,能从不通的社会视角看待问题,而法官则精通法律,二者都具有不同的特长和优势。法官在办理案件时因自身的职业习惯而会陷入单纯的就法论法的狭隘和偏差。人民陪审员则来自社会各个阶层的普通群众,审理案件时更多的是从社会道德、公序良俗等方面来进行分析和判断。在案件审理时,引入人民陪审员制度,正好可以扬长避短、优势互补,统筹兼顾了法律原则和社会原则,将“民间智慧”引入了司法,使我院的司法审判水平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四是人民陪审员广泛参与案件审理,充分发扬了司法民主,进一步夯实了人民司法的“人民”性,有助于促进社会稳定和谐。人民陪审员构成的广泛性,代表了社情民意,从而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体现了司法民主;通过陪审这个渠道,让普通群众协助司法、见证司法、理解司法,与法官同权断案,也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制度中的民主功能,更集中地通达民意,反映民意,凝聚民智。在审判工作中,让陪审员全程参与案件审理,扩大司法决策的知情范围,增强了裁决过程的透明度,强化了陪审员对审判活动的有效监督,有利于保证司法廉洁,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从而减少普通群众对司法裁决的抗拒性,有助于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常修常护“连心桥”,人民司法为人民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我国审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制度的落实和实施需要全社会各个部门、各个群众整体的关心和支持,而不仅仅是法院一家的“单打独斗”。虽然我院在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比如说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素养欠缺、审判能力不足的问题,陪审员的参审积极性不高的问题,陪审员工作机制不完善、与本职工作相冲突的问题,陪审员经费不足的问题,等等。

  当然,尽管我院在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过程中遇到了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与困难,但是我们坚信,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所特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是我国司法改革必然趋势和发展方向,所以我们有信心有决心、并进一步采取措施推进这项制度的继续实施。

  一是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把落实好人民陪审员制度继续作为我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进一步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领导。同时充分利用电视台和各街道、乡镇、社区、村组织的宣传公开栏,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形成广泛关注、积极支持的良好氛围,从而提升人民陪审员的职业荣誉感和使命感。

  二是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打造一支高质高效敬业的陪审员队伍。加大培训力度,过好业务关。我院将把人民陪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列入日常管理得重要内容,将任前培训、日常培训、个案培训相结合。积极组织陪审员观摩庭审,学习驾驭庭审和分析案件的能力;积极组织陪审员参加上级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每年都向陪审员发放法律资料,邀请陪审员参与某些重大、疑难案例的研讨。

  三是进一步规范管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各项工作机制。加大与人民陪审员工作单位的沟通力度,合理协调好人民陪审员陪审工作与本职工作的关系,尽量减少冲突,为人民陪审员做好陪审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对工作优秀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职或违反审判纪律等原因不再适合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依法提请人大予以免职。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汇报陪审员工作开展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旁听有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主动征求人大代表对陪审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积极争取上级法院和县委、县政府等有关部门的财政支持,适当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各项补助标准,以进一步调动陪审员的参审积极性。
来源:衡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