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审查不力,原本属于小龙(化名)的意外伤害保险金在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旅行社负责人旷某以小龙名义冒领,
2008年,导游专业毕业的小龙成功应聘到南岳某旅行社从事导游工作,该社负责人旷某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公司处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该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被保险人为小龙,但未约定受益人。2009年9月小龙意外受伤,后经南华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小龙受伤程度鉴定为重伤,残疾程度分别评定为五级、六级。在得知旅行社为女儿购买了保险后,小龙父母立即到保险公司理赔,却被告知该笔赔款已经予以理赔。小龙父母百思不得其解,但又不甘心,最终将保险公司诉至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经查,原来小龙意外事故发生当日,旅行社负责人旷某便向保险公司报案,在没有得到小龙授权的情况下,拿着小龙的相关证件申请保险金给付。保险公司受理后,在没有经过仔细审查之下将保险金汇至小龙在旅行社的工行工资卡上,之后该笔保险金被旷某取走。
经审理,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既没有证据证明旷某得到小龙授权,又未得到小龙追认的情况下,仅凭旷某是小龙雇主的身份,便将保险金汇至由旷某私自提供,且没有得到小龙确认的工资卡上,明显存在主观过错,其行为损害了小龙的保险利益,故判决保险公司向小龙再行承担理赔责任,并赔偿维权交通费、通信费1800元,共计275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