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司法实践中,诉讼费流失现象一直存在,诉讼费流失的漏洞之多,流失的数额之大,令人担忧。诉讼费流失是对国家财产利益的侵犯,是对国家财政收费管理制度的破坏,确保诉讼费依法依规收取,防止诉讼费流失刻不容缓。
诉讼费是国家规费,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诉讼费流失现象一直存在,有的法院诉讼费流失的漏洞之多,流失的数额之大,令人担忧。
司法实践中,诉讼费流失主要表现在以下案件:
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的诉讼费流失。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通常只按件收取相应受理费,财产分割方面的费用通常在案件审理以后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有的离婚案件,分割财产达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有的更多,但却未收取相应部分的诉讼费用。
房地产案件中诉讼费流失。房地产纠纷案件是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进行收费的财产案件,但房地产因所处地段、方位等不同而其价格也不同。因此,收费标准很难统一,致使有的房地产纠纷案件的收费太低,诉讼费用因此流失。
借款、贷款案件中利息部分诉讼费流失。借款、贷款纠纷案件是按标的收费的案件。一些当事人起诉时,要求对方归还本金及利息,而利息是多少则未在起诉书上写明,立案时,法院忽视了收取相应诉讼费,案件审结时,也漏收了利息部分的诉讼费。
缓交案件部分诉讼费流失。有的当事人在起诉时提出缓交申请,立案时当事人未预交或未足额预交诉讼费。案件审结时,缓交部分的诉讼费未收取,造成诉讼费流失。还有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同意在执行阶段收取,但由于审执未协调好,或者由于个别执行员原则性不强,责任感不强,致使在执行工作中,该笔费用未收回。
撤诉案件诉讼费流失。有的案件当事人起诉时未交纳或未足额交纳诉讼费。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通过法院做工作,当事人纠纷解决了,原告因此提出撤诉,致使应当减半收取的诉讼费用难以收回。
增加诉讼请求案件部分诉讼费流失。案件受理时,法院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标的预收案件诉讼费。审理中,有的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但案件审结时,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部分的诉讼费未收取。
案件性质界定错误导致诉讼费流失。财产案件的受理费与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有不同的交纳标准。有些案件在起诉时表面上没有具体的财产请求,但实质上是财产之争,应当按财产案件即涉案金额或者纠纷争议的标的交纳诉讼费,但有的法官由于理解差异或者其他原因按照非财产案件收费。比如,某法院在审理确认合同效力,申请公司解散等案件时按照非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100元,二审法院按照财产案件收取诉讼费10万元,相差数额巨大,一审由于案件性质界定错误导致诉讼费流失。
程序转换案件导致诉讼费流失。《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有的案件,立案时当事人按照简易程序交纳诉讼费,审理阶段根据案件情况,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规定当事人应当补交下欠部分的诉讼费,由于没有补交导致诉讼费流失。
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流失。《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费为10元。由于数额小,有的基层法院干脆不收,这种随意免收受理费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
管辖异议案件申请费流失。《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有的法院对该笔费用没有收取。
执行案件中执行申请费流失。《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执行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由于诸多原因,有的案件执行后,执行申请费并未交纳或者足额交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实施后,人民法院不再是收费主体,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不是向人民法院交纳,而是向国家交纳。诉讼费流失是对国家财产利益的侵犯,是对国家财政收费管理制度的破坏,因此各级法院和有关部门领导对此绝不能漠然视之,放任自流,而应当思想上高度重视,制度上严格防范,行动上坚决查处。
建议把好“五关”,确保诉讼费依法依规收取,防止诉讼费流失。
一是把好建制关。各级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诉讼费预收、结算以及缓交、减交、退费的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立案、审判、执行等工作流程,从制度上防范诉讼费流失现象发生。
二是把好转换关。案件程序转换时,要重点审查原告有无补交案件受理费,若未补交,应当通知补交。
三是把好监督关。案件归档时,注意检查当事人诉讼请求在诉讼过程中有无变化,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的收取是否到位、规范。
四是把好追缴关。对当事人应当承担诉讼费用的案件,在结案时应当要求当事人及时缴纳,未交纳的应当依法强制执行。
五是把好查处关。对于诉讼费没有交纳或者没有足额交纳的案件,要从立案、审理、执行等环节追查,要具体分析原因,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处罚,有违纪、违法乃至犯罪行为的交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