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由一只烟头引发的失火案件,判决被告人李某生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13年8月7日17时许,被告人许某生在其自家菱角塘边查看池塘水情时,吸了一只烟,后随手将烟头丢在池塘边的茅草堆里。在回家途中,被告人李某生发现其丢烟头的地方茅草起火了,便立即返回扑火,但火势越来越大,于是赶回村里叫人帮忙扑火。在村民的帮助下,森林之火直至当天21时许才被扑灭。该火灾致白地市镇油菜塘村、东风村和风石堰镇曾家村、杉铺村、推车村的山林受损。经鉴定,该森林火灾总过火面积258亩,其中国外松中龄林213亩,宜林荒山45亩,直接经济损失197962元。
祁东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生因在菱角塘边吸烟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许某生失火后积极灭火,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考虑被告人许某生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该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森林资源,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