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邓某因多次讨债未果,纠集多人非法拘禁并殴打债务人石某,致石某轻伤。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非法拘禁案,被告人邓某犯非法拘禁罪,获刑八个月。
2013年1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邓某见多次向石某索债未果,便纠集“阿飞”等人(在逃,主体不详),携带刀具,驾驶一辆白色面的车来到祁东县砖塘镇石某家,将石某喊出来后,用刀具将石某劫持到面的车上,蒙住头对石某进行殴打。后窜至祁东县白地市镇东方红村附近一座山上,拉出石某,继续对其进行殴打,其中一人拿打火机将石某脸部烫伤。同日19时许,被告人邓某等人将石某丢在白地市镇东方红村附近的公路边,驾车离开。经鉴定,石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伤残等级为九级。
案发后,被告人邓某的哥哥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石某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石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与同案人一起,目无法纪,为索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并对他人进行殴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某等在非法拘禁被害人后,又对其殴并打造成轻伤,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在作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石某损失,石某也对被告人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