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某辉因犯抢劫罪被祁东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近日,祁东县公安局、祁东县司法局书面建议该院撤销对罪犯何玉辉的缓刑。经审查,该院依法作出撤销缓刑的裁定,罪犯何某辉今日被收监执行。
2013年10月14日晚上9时许,罪犯何某辉和谭某、邹某洁三人在网吧门口等陈某从衡阳打的士车回来, 陈某到后为付车钱的事与的士车司机雷某华发生口角, 陈某付了车钱下车后,因不满司机的态度便在的士车尾部踢了一脚,致车凹了一点,雷某华便要陈某赔钱。罪犯何某辉见雷某华不肯罢休,便与邹某打电话给严某,严某周某、蒋某、李某、周某、李某等6人持杀猪刀赶来,并在陈某的指认下,追砍雷某华,将其砍伤,并将的士车玻璃砸烂。经鉴定被害人雷某华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祁东法院认为,罪犯何某辉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并致被害人雷某华轻伤,因其未满16周岁,对寻衅滋事虽不负刑事责任,但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故作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