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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图小利收赃车 半百老汉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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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建业  发布时间:2014-01-24 11:26:26 打印 字号: | |
  衡阳法院网讯 近日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现年54岁的刘某某没有正当职业,为牟取非法利益,从2013年2月份起,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购吸毒人员盗窃的电动车,再加价出售进行获利。同年5月14日晚上9时许,刘某某在售卖赃车时,被公安干警当场被抓获,公安机关在某公共停车场内查获其存放的各类电动车24辆,其中6辆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190元。

石鼓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 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所谓明知,即只要能证明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际上为一种推测,如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又无合理、合法证明的)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就可以认定为“明知”。而在明知的前提下,行为人多次收购、销售或者一次收购、销售数额巨大和国家三级以上文物的赃物时,都有可能构成犯罪,因而受到法律的制裁。故特别提示广大市民,勿以赃物便宜而购买,以免贪小利犯大错。
来源:石鼓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