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基层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大量的村委会证明作为证据广泛地被用于证明身份情况、收入情况、夫妻感情等案件事实,但是目前的理论实务界关于村委会证明的证据效力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统一的尺度予以规制,导致一些村委会在出具证明时存在随意性、程序不规范、内容超出职权范围等现象。具体问题如下:
一、村委会出具证明的程序违法。保管公章的工作人员未经其他村委会成员同意擅自出具证明,或证明由当事人自己填写,村委会仅加盖印章,就以村委会证明的形式提供。
二、村委会证明的形式瑕疵。一些村委会出具证明仅有公章但无经手人签字,或使用方言,表达口语化,甚至有错别字,容易产生歧义。
三、证明内容超出职权范围。村委会干部碍于情面或者己方村民的利益,只要当事人要求,不管是否属于职权范围,村委会干部基本上都会出具证明。
四、追究机制缺失。对于村委会随意为当事人加盖公章或出具没有根据的证明的行为,缺乏相应的惩罚措施。
为提高村委会证明的证据效力,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针对以上问题,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大对村委会证明的审查力度。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为原则,强化与村委会相关人员的沟通联系,对村委会的证明从形式上和内容上分别加以核实和判断,确保证明的准确性与真实性。对于不符合证据规定的村委会证明,法院应对村委会及当事人作必要的法律释明。
二是科学使用司法建议。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村委会存在公章管理不规范的行为,可以向乡镇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加强对村委会公章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纠正问题,加强对村委会的指导与管理,促使村委会改进公章管理制度。
三是专题普法与专业意见相结合。针对村委会证明在案件中作证据使用应注意的问题可以进行专题普法,提高村委会干部和村民的法律意识,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对于村民要求出具的证明,村干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按规定行使权利。建议村委会在出具证明的时候,邀请司法所工作人员到场,就证明的格式、用语提供专业意见,提高村委会证明的证明力。
四是完善惩罚措施。对于违规使用村委会公章出具证明,影响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行为,由法院视其情节严重,依法决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以维护审判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