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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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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旭东  发布时间:2014-02-10 09:20:36 打印 字号: | |
  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的行为,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或者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们的主要区别是:

  第一,二者的归责原则不同。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单纯的过错责任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而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虽然也是过错责任原则,但在特殊情形下还有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作例外、作补充;同时,在确定民事责任时,还可运用与有过失规则,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而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则不能用与有过失规则。也正是二者在归责原则上有共同点,致使二者在一般情况下是等同的,因为在一般情况下,二者的责任主体相同、过错的种类完全一致,归责的原则又同为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审判实践中,常有同志把民事责任等同于交通事故责任,不太注意它们的区别。

  第二,责任认定的法律依据不同。交通事故责任主要依据道路交通管理和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条例和规章来认定,而民事责任除此之外,还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来确定。

  第三,责任认定的事实依据不同。交通事故责任是主要考察交通事故的成因,以及交通违法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而民事责任除此之外,还要考察责任主体、保险方面等情况。针对事故发生当时的整个动态过程中相关人员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交通法律法规,是否对交通事故发生过程存在过错,以此来认定相关人员是否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大小,强调的是事故发生的过程责任,而不是结果责任。而民事责任虽然也关注事故发生的整个动态过程,但更多强调的是事故发生的静态结果,即事故相关人员对事故结果的发生自始至终是否存在过错,以此来认定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分担,不仅考虑过程责任,更注重结果责任。

  第四,责任性质不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般由公安交警部门作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证据性质,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民事责任认定一般由人民法院来作出,是一种司法确认行为,在此基础上制作的裁判文书具有强制性执行的效力。

  第五,责任主体常有不同。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是指对发生交通事故产生作用的各方当事人,而民事责任的主体比较宽泛,范围较广,一般要多于交通事故责任主体,有时交通的责任主体并非民事责任的承担者,如驾驶员职务行为交通事故、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他们是交通事故当事人,但不是民事责任承担者,是否列为民事诉讼被告无关重要。这是由于二者的归责原则略有不同、适用的法律不完全一致造成的。

  第六,功能和价值取向不同。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意义主要在于,为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服务,为保险理赔服务,为之提供事实依据,其结论可界定为阶段性责任,而民事责任认定的价值在于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其结论应界定为终局性责任。

  总而言之,交通事故责任不能等同于民事责任,二者的联系在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民事责任认定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民事责任不可或缺的主要事实根据,一般不能撇开交通事故责任进行民事责任的认定。民事责任的外延大于交通事故责任,因在归责原则上有共同点,所以在一般情形下二者是等同的,但不同的场合也常有根本性区别,不能混淆不清。准确把握它们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对审判实务大有帮助。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