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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鼓法院成功审结该区首例强制医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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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少文  发布时间:2014-02-12 09:06:38 打印 字号: | |
  日前,石鼓区人民法院首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成功审结了一起精神病人杀人案件。

  被申请人蒋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多年。2013年11月8日清晨,被申请人在给儿子换尿布时,听见其丈夫在睡觉时念叨别的女人的名字。心理失衡,怀疑其夫有外遇,即将儿子的后脑对着卧室的墙壁连撞两次,致儿子死亡。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为,被申请人蒋某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实施危害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

  石鼓区人民检察院作出衡石检刑医申[2013]1号强制医疗申请书,诉称被申请人蒋某某有故意杀人行为,被申请人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 遂向石鼓法院院提起强制医疗申请。

  石鼓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对被申请人有无实施暴力行为、是否负刑事责任、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等事实进行法庭调查、辩论后,法庭认为被申请人蒋某某确系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且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其适用强制医疗。
来源:石鼓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