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司法改革的进程进一步向广度和深度发展。司法公开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以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是新时期司法改革的重点内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从全面深化改革、建设法治中国的高度,对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开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为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公众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工作也有了更多新要求新期待,如希望随时查询案件进程、在线预约诉讼服务、获取裁判文书、向法院反馈信息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始终把深化司法公开作为推进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2009年出台了《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用以明确司法公开的内容,2010年又选取100个法院作为“司法公开示范法院”并下发《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以考核、考评的形式推进各级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的开展 ,2013年出台了《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在多方的努力之下,我国司法公开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司法公开的制度建设仍然处在初级阶段,不仅缺乏系统化、体系化的制度保障,而且在互联网快速普及的今天,一种新型的民主形式─网络问政蓬勃发展起来,开辟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过程的新途径,使得公开的方式和效果又不断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在新形势下,对我国司法公开的现状进行归纳总结,同时发现现有司法公开制度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存在的问题,进而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为我国司法公开制度的完善提供切实可行的建议,使司法公开真正落到实处。
一、司法公开的制度功能
1、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社会的公平正义往往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实现,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接受诉讼的结果,息讼止争,实现个人内心世界的和谐,进而达至一个群体乃至整个社会的和谐。要想让人们接受诉讼的结果,就必须保证整个司法过程的透明公开,保证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权和参与权,司法公开制度很好的满足了这些需求。司法公开保证了人们的参与权,通过对审判程序和审判结果的公开,人们可以更好的监督整个司法过程,防止法官的理性偏离社会理性,使得司法理性和社会理性和谐统一,保证判决的正当性。与此同时,司法公开使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清楚及时的了解了案件的审判过程,在此种情形下得出的判决结果也较容易被各方接受,并尽快将判决结果予以落实,使社会恢复和谐状态。
2、遏制司法腐败
任何一种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倾向,司法权也不例外,且司法作为唯一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构建民主法治社会的改革中,必须加强对其的监督。司法公开制度把司法过程的各个环节暴露在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使司法权在公开透明的环境下运行,增强了司法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有效防止了司法专断与擅断,切断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非正常联系途径,避免了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等司法腐败现象,最大程度的压缩了权力滥用的空间。在这种普遍的监督之下,每一位法官都要慎重权衡枉法裁判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司法公开制度的建立,对司法腐败的发生和蔓延起到了遏制的作用。
3、提升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开制度在以下三个方面对司法公信力起到了提升作用:第一,通过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和听证公开,使得当事人和社会公众非常深刻的体会到了法庭的庄严和神圣,感受到了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司法权在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等方面所作出的努力。第二,通过文书公开 ,使得法官加大了判决书中的说理力度,为当事人把握审判方向,抓住攻击与防御机会,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提供了有利条件,为当事人接受判决结果打下了坚实的心理基础,有利于社会公众形成法律信仰。第三,司法公开制度保障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充分行使参与权,通过扩大这种参与权来提升司法公信力。司法公开从制度和程序两个方面加强了司法机关与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沟通和联系,推动了双方的理解和交流,进而使得他们对司法机关的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产生信赖感和满意感,增强了对司法公正的强烈信念,从而提升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4、教育引导规范功能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成,离不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现有的法制教育普遍存在枯燥乏味,欠缺普适性的弊端,司法公开制度的建立很好的弥补了这一弊端,庭审公开使得法庭成为了最好的法制教育场所,将司法的理性作了最广泛的传播,它不仅传播法律知识,讲述社会教训,更重要的是它能弘扬一种论证说理的、平等公开的以及合理裁判的社会理性,培养人们的民主与法制意识;裁判文书的公开,为法制教育提供了适当的载体,充分发挥了法的指引、预测、教育等功能。
5、提升法官素养和业务能力
在通常情况下,裁判质量的高低往往与法官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成正比,虽然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都对法官的遴选设置了诸多标准,但这只能基本保障找到由符合资格的人来担任法官,而法官业务能力的提高,还是源于法官个人的内心驱动。司法公开制度使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所有行为置于人们的监督之下,任何一点不到位、不规范、不公正都会被及时发现和揭露,这就形成了一种比其他制约机制更为直接和有效的倒逼机制,它不断驱使法官提高自己素养和业务能力,切实做到在庭审前做好准备,在庭审中集中精力正确引导诉讼、准确查明事实,在判决中正确地分析事实、适用法律,规范审判。
6、促进学术研究、推动法律发展
司法公开制度中的文书公开为法律研宄工作者提供了生动的判例,极大的丰富了研究内容,使得他们可以从中发掘出很多从教条的书本中难以得到的新颖课题。这些内容又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如此循环往复,理论与实践即形成了良性互动,推动了法律的发展,法学研究的繁荣。任何法律都有漏洞,著名法学家梁慧星对此曾做过精辟的论述:“法律之设,目的在于规范社会生活。但因社会生活不断发生变化而法律条文有限,欲以一次立法而解决所有法律问题,实属不能”。在司法公开的过程中,这些立法漏洞以及审判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均因为有个案的特殊性做参照而极易被发现。众多法官在释法解决个案的过程中不断发现法律漏洞,能够引起各方的重视,尽快消?这些漏洞和实践中的缺陷,不断推进立法的完善。
二、现阶段我国司法公开存在的问题
1、司法公开观念尚未全面扎根。一些法官只埋头办案,司法公开观念淡漠,对司法公开的重要意义认识不清,对一些全面推进的司法公开举措存在抵触情绪,认为是给办案添麻烦、找事做,不愿配合现象较为普遍。
2、司法公开职责分工模糊不清。司法公开是全面的公开,不公开是例外。但是司法公开的职能部门职责划分不清,特别是对于全面推进的公开措施,管理部门不明确。如裁判文书上网、网站管理、户外电子显示屏等职能部门不明确、不归口,相互推诿扯皮,公开效果不佳。
3、司法公开措施推动不力。一些公开措施还存在停在纸面、停在口头、停在墙上现象,推动落实力度不大,如裁判文书上网,虽然提倡多年,实际上网量有限;法院机关的户外电子显示屏、人民法庭户外电子显示屏利用率低、多数成为摆设;案件信息查询显示屏案件信息输入欠缺,基本没有利用,形同虚设等等。
4、司法公开重点环节程度不高。庭审公开、执行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是重点推进的司法公开环节,实际情况是一些环节公开程度不够,一些环节公开平台缺失,庭审公开的“三同步”运转不畅,执行公开的平台尚未建立,裁判文书平台虽然建立但登载的裁判文书数量少。
5、司法公开平台资源浪费严重。近年来,法院为司法公开建立了大量平台,投入了大量财力,购置了大量先进设备,但平台整体运行不佳、效果一般。如户外电子显示屏、公示栏、互联网裁判文书平台、案件查询系统显示屏、审判法庭“三同步”系统等利用率不高,一些长期处于停摆状态,一些维护不到位损毁,重建设轻使用,浪费严重。
6、信息化专门人才匮乏。许多司法公开平台科技含量高、信息化程度高、操作技术要求高,但这方面专门人才少,不少法官和其他人员连最基本的操作技术都不掌握,使得一些平台设施处于闲置状态。
三、新媒体背景下司法公开制度的完善
司法公开制度在我国已经逐步的建立起来,在最高人民法院一系列法律文件的规范指导下焕发着新的生机,并在网络时代背景下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但我国现行的司法公开制度在实践操作层面还有许多不足,因此,笔者对我国司法公开制度在实际操作层面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一下完善建议。
(一)完善立法
1、统一细化立法规定
我国现行的有关司法公开制度的法律渊源主要由宪法及宪法性文件、三大诉讼法的具体规定以及针对三大诉讼法有关内容贯彻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所做的司法解释这三个位阶的法律文件构成,除此之外,还广泛存在着地方性的相关制度文本、各种会议精神和座谈纪要。因此我国关于司法公开的法律内容存在着相互交杂、重叠交错的情况,出现了统一文本规定过于粗糙,各地的具体规定又“百花齐放”,规范性差的局面。反观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则与司法公开制度法律规定混乱局面形成鲜明对比,早在2007年国务院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进行了集中统一的规定,总的来看,虽没有司法公开的立法层级高,但贵在为中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供了集中而详尽的依据,对建立一个法制化的服务型政府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有鉴于此,我国也应该借鉴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立法模式,制定《司法信息公开条例》,或者至少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包括司法公开六大内容在内的统一的司法公开操作性司法解释,细化各个环节的公开规则,完善制度的可操作性,实现司法公开制度的统一化、流程化和标准化,提高司法公开制度的实效。在这一统一规定中,首先应当明确司法公开的受众范围——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社会公众(包括新闻媒体);其次应当明确司法公开的内容是包括审务公开在内的与司法过程相关的所有内容的公开;第三,在具体的制度规定上应针对第一审程序和救济审程序所涉及到的不同内容予以区别规定,加强对于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以及申诉案件处理情况的公开;最后要对公开的方式方法、监督机制、不公开的责任追究进行规定,确保在这一统一规定实施后,能够推动法院树立起公正、民主、开放、亲民的崭新形象。
2、提高规定的可操作性
现有的关于司法公开制度的规定不仅存在着内容不系统的问题,还存在着操作性差的问题。就如何提高规定的可操作性,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第一,在制度制定层面实现区别化。一方面根据不同层级的法院所肩负的工作重点的不同,将其公开的重点进行区分:基层人民法院承担着绝大多数案件的审理工作,应以个案的庭审公开和裁判文书公开为主;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在做好个案信息的公开同时,应着重对本地区的司法数据和与审判相关的指导性文件等工作信息进行公开;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开重点在于对司法解释进行阐释,公布改革事项和司法数据分析和工作报告等宏观性内容,个案信息的公开则通过案例指导制度来实现。另一方面根据受众的不同,对一些不应对社会公众公开的司法信息进行区别性公开:法律实务工作者受法律、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的限制,司法信息对其公开并不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因此可为其设置特别权限,通过身份认证获得司法信息查询权。法律理论工作者如因相关课题研究需要,可通过申请的方式,获得特定范围和期限内的查询权限。在此必须申明的一点是,强调司法公开的区别化,与上述建立统一的司法公开制度立法并不矛盾,而是从增加规范的弹性角度,来应对各地具体情况的复杂性,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在制度实施方面实现标准化。目前,我国法院官方网站的建设水平普遍较低,这一方面是由于法院对加强与公众沟通交流的意识不高、缺乏相应的知识,更主要的是缺乏网站建设的明确标准依据。对此,最高人
民法院或者相关领导部门应当参考政府网站建设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经验,明确司法公开工作的各项标准,制定统一的司法信息公开目录加强对下级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培训。
3、制定救济措施,完善追责与监督机制
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违反司法公开制度的救济措施几乎没有规定,比如说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违反规定不公开 或不及时公开,给有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的,该如何承担责任尚不明确,相应的问责机制也没有规定。同时现行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规定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应如何救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要想将司法公开制度落到实处,必须制定相应的救济措施,完善追责与监督机制。
第一,围绕司法公开的权利主体建立全面的救济体系。这就要求将司法公开作为一项诉讼权利予以程序保障,当当事人的该项权利受到法院的侵害时,后果应当由法院来承担,根据当事人的不同请求对所涉案件予以重审或再审;当当事
人的该项权利受到社会公众或新闻媒体的侵害时,则由他们对当事人负责,法院有过错的,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当社会公众或新闻媒体的知情权受到法院侵害时,也应当允许他们向法院要求公开,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当社会公众或新闻媒体扰乱了司法审判之时,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对法院工作人员建立监督考评机制。首先,要通过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的互动交流、增设法院开放日等途径,加强人民法院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联系,以此形成对法院工作人员的外部监督机制。其次,法院还应建立内部考评机制,将司法公开情况纳入法院及法官日常工作的考核体系,并直接与法官的考评、奖惩相挂钩。
(二)平衡司法公开中所涉的各项权利
1、知情权与隐私权
司法公开制度在保护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的同时,也有可能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因此,在完善司法公开制度的过程中必须要权衡公众知情权和当事人隐私权之间的关系。不过,纵观世界各国以及我国的立法先例,都没有规定这两者的优先保护顺序,也没有通过规定抗辩事由的方式予以间接说明。对于这两者在具体案件中的潜在冲突,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予以解决。首先,坚持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司法公开承载了巨大的公益价值,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案件应当全部予以公开。即使当事人申请不公开案件的信息,法院也有权利和职责公开案件的相关信息。其次,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对于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不公开审理。在公开案件信息的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信息进行技术处理,保证其隐私不被泄露。
2、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
随着司法公开的不断全面深入,新闻媒体日益深入的介入到司法公开的各个环节之中,以新闻报道、庭审直播的方式间接满足和保障着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但是由于规则不健全,无论是社会大众还是理论界都存在着两种对立的观点,既有人认为法院对新闻媒体案件报道的限制过多,也有人认为新闻媒体无序使用话语权,严重妨碍司法独立。对于这一混乱的局面,笔者认为其本质反映的是司法独立与新闻自由这两种民主社会基本价值的冲突,为了理顺这两者的关系,达至司法与媒体的良好运作关系,必须从建立健全的监督环境和加强新闻媒体自律两个方面共同入手。第一,新闻媒体应当指派具有一定法律素养的专门人员从事案件的播报工作,避免对司法活动的“断章取义”,造成不必要的误解,防止可能影响司法独立的报道流出;第二,规范新闻媒体介入司法过程的时间,建立“禁止对正在进行的审判加以评论”的规则;第三,新闻媒体应加强自律,扫除有偿新闻等腐败现象,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案件进行评论,做如实报道,避免带有倾向性的预测。
结语
全面推进司法公开,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改革的成效和法治的力量,是人民法院孜孜追求的目标。但司法公开不是终极目的,而是为了通过司法公开更好地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营造关注司法公正的社会环境,以此保障司法公正,从而实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终目标。这也应是司法公开的题中之意。对于各级人民法院而言,在司法公开工作中,要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的各项规定,灵活采取司法公开的方式,有针对性地推出各种公开举措,将法院司法服务工作完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进行,充分保障当事人对审判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