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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间不动产登记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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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星宏  发布时间:2014-02-25 09:17:43 打印 字号: | |
  阳甲将房产登记在其子阳乙名下,阳乙在外负债,债权人要求执行登记在阳乙名下的房屋,阳甲主张其是房屋的真正所有权人,提出异议,近日,雁峰区法院调解处理了这么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根据法院判决书,阳乙对赵某欠阳丙借款8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阳丙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经查阳乙名下有一套位于衡阳市石鼓区的门面房二间,法院遂查封了该门面房并拟对该门面房评估拍卖。阳甲系阳乙之父,在执行过程中提出异议,认为门面房系其所购买,只是因为阳乙系其子,故登记在阳乙名下,在购买时,阳乙尚在校读书,购房也并不知情,故该门面房应属其所有。法院经过听证后,裁定驳回阳甲的执行异议。阳甲遂向法院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确认该门面房属其所有。法院经审理后查明,购房时阳乙虽在校读书,但购房合同及房款收据所显示的名称均为阳乙,且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显示的所有权人也为阳乙,根据《物权法》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的权利人以登记为准,考虑到阳乙只是承担保证责任,法院积极与阳甲、阳乙、阳丙进行协调,促使三方达成调解,阳乙支付阳丙5万多,阳丙不再要求阳乙承担保证责任,且同意解除对门面的查封,诉讼费用阳甲自愿负担。

  法官建议,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以不动产登记薄登记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与动产的占有公示不同,不动产不论是谁占有、管理或使用,不动产的所有必须经过有权机构的统一登记,登记薄上显示的权利人,即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但在实际生活中,因各种原因会出现不动产的出资人与登记薄显示的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特别在家庭成员之间,而比较典型的就如本案中父亲购房而把房屋产权证登记在儿子名下。基于中国传统思维,家中物品是父传给子,因此在购买不动产时,作为父亲会很自然的想到反正迟早都是儿子的(特别是现在很多家庭都是独生子女),还不如为避免以后产生纠纷而将房产登记在儿子名下。这种行为的本意不一定是赠与,但在法律表现上,却是赠与要件全部实现,赠与行为己经成立并生效。当其子对第三人负债时,第三人很可能要求对不动产进行处理,而这时作为其父主张不动产为其所买,并要求确认其为不动产所有权人,并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而且如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为防止被执行人有规避执行的行为,对不动产所有权人的审查往往会更为严格,因为父与子的这种亲情关系,更容易为规避执行提供土壤。因此,在面对不确定的未来,家庭成员间不论是谁出资购买,在决定产权证证上登记为谁的名字时均应慎重。
来源:雁峰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