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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法院分析基层法院司法公开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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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志辉  发布时间:2014-02-26 09:41:58 打印 字号: | |
  司法公开是我国的一项宪法原则,为了贯彻法律的规定,落实司法公开政策,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定,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也取得了明显成效,随着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民主参与和监督要求的提高,也由于法院自身因素的制约,司法公开工作在基层法院面临着挑战和自我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

  一是公开观念偏差。司法公开与审判公开密切相关,审判公开是司法公开的核心内容,司法公开是审判公开的拓展和延伸。在基层法院,司法公开的价值和意义未得到充分认识,在认识上存在司法公开就是案件审判公开,远未将司法公开转化为当事人和民众的一种权利话语的表达方式,导致司法公开的工具化和公开的形式化。司法公开的形式和方式是多方面的,依据《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审判公开只是司法公开的一个方面,司法公开包括立案公开、庭审公开 、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审务公开。

  二是范围相对狭窄。当前基层法院司法公开中偏重审判信息公开和裁判文书公开,对审判管理工作以及与审判工作有关的其他管理活动的审务信息,如案件进展情况,工作方针政策、法院活动部署、指导意见、司法统计数据、重要研究成果等,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基本上处于有知情仅但实际上无从知晓的状态,甚至存在以涉及国家秘密、当事人隐私为缘由阻断司法公开的情形,司法公开程度不够,范围狭窄,制约着司法公开效能的发挥。

  三是设施装备不够。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司法公开的实施提供了优越的科技条件,但在基层法院司法公开的科技装备存在障碍,立案大厅、户外电子显示屏、案件信息查询显示屏、审判法庭安全检查设备、法院门户网站、审判法庭“三同步”系统等基本的司法公开设施缺乏或建设落后,“数字法庭”尚在起步阶段,法院公众服务网为载体的司法公开平台未建设,基层法庭更加缺乏基本的设施设备,即使基层法院添置了设备,也存在设备损毁维护、网络软件更新的技术障碍,平台整体运行不佳,科技装备应用不够普及,严重影响司法信息的传播。

  四是管理机构缺乏。当前,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在出思路、出举措、全力全面全程推进司法实质公开。在基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由谁来负责存在障碍。当前,基层法院既没有成立司法信息公开管理中心,也没有信息技术部门,缺乏司法公开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实践中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裁判文书上网,办公室负责开庭公告网上上传,各部门又各自为之,未能统筹协调配合,导致司法公开工作远远不能满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

  五是保障机制缺失。目前,最高人民法院仅规定了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和考评办法,对未进入司法公开示范的基层法院没有出台标准和考评办法;法院司法公开的过程既是公开信息的过程,也是收集民意,化解纠纷的过程,基层法院往往满足于将审理流程、裁判文书等司法信息上传,忽视了司法公开的后续工作,导致司法公开应具有的交涉功能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发挥;上级法院对基层法院司法公开考核评价机制和督促检查机制未建立或未落到实处,造成基层法院违反司法公开相关规定的,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能及时纠正和责任追究。

  二、建议

  一是围绕新理念,拓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遵循“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基本宗旨,围绕“全面公开、为民公开、层级公开、监督公开”的原则,以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为契机,由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落实司法公开工作,总结已有的做法并借鉴先进法院经验,完善工作机制,全力推进立案、庭审、执行、听证、裁判文书、审务公开,形成全面全程实质公开 态势,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二是加大司法公开的物质保障。对立案大厅、户外电子显示屏、案件信息查询显示屏、审判法庭安全检查设备、法院门户网站、审判法庭“三同步”系统等司法公开的硬件设施提供较大的资金、设施、技术保障,加快“数字法庭”建设,尤其要加快法院公众服务网为载体的司法公开平台建设,用科技手段打造阳光司法,提高科技装备的应用普及。

  三是建立司法公开考核评价机制和督促检查机制。参照司法公开示范法院考评标准,上级法院要尽快制定司法公开制度落实情况的考评标准,将其纳入基层法院工作考评体系。上级法院对辖区内基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定期组织专项检查,评估工作开展情况,通报检查结果,逐步增加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个数。

  四是建立责任追究和情况反馈机制。基层法院要明确责任,切实增强公开的自觉性和责任感,细化、分解落实好司法公开,对于违反司法公开相关规定的,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进行查处;要畅通投诉渠道,对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纠正司法公开中的不当行为;要树立先进典型,推广先进经验,健全好司法公开的问责表彰机制。
来源:常宁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