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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抢劫金店”系列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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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芳 梁晓亮  发布时间:2014-02-28 09:17:26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以唐奇湾、骆忠良为主的“抢劫金店”系列案进行了一审宣判,依法判处主犯唐奇湾、骆忠良死刑,其它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缓、有期徒刑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08年11月至2013年1月期间,被告人唐奇湾、骆忠良、李小雄等4人为牟取暴利,结伙持枪在湖南道县、蓝山县、武冈市、祁东县,广西融安县、田东县,江西永丰县、会昌县,广东化州市、怀集县等地抢劫金店11起,共劫取各类黄金首饰9400余克、铂金首饰88.81克、钯金首饰245.02克,并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奇湾、骆忠良、李小雄、骆华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抢劫金店,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被告人唐奇湾、骆忠良、李小雄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被告人唐奇湾、骆忠良、骆华生还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被告人柏群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并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唐奇凯、黄金锋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奇湾、骆良忠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李小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骆华生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被告人柏群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分别判处被告人唐奇凯、黄金锋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三十万元。
来源: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