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归阳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抚养纠纷,小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2001年6月生子,同年8月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原、被告2008年7月在祁东县民政局办理离婚。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负担小孩相应的抚养费。现原告以为了小孩的更好成长为由,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诉至人民法院。经办案法官的释法明理,被告当场同意变更抚养关系,并承担小孩的抚养费。
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本案中,原、被告本着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思想出发,妥善处理了离婚后变更抚养关系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