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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宁法院分析涉农民工欠薪案件的产生原因并提出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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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志辉  发布时间:2014-03-13 09:31:29 打印 字号: | |
  就业是民生之本,收入是民生之源。2013年,常宁法院审结涉农民工欠薪案件10件,其中调解2件,撤诉2件,判决6件,立案执行2件,执结1件。经对上述案件调研,发现导致发生涉农民工欠薪案件的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现就此作简要解析并提出相关对策。

  一、原因

  一是按月发薪打折扣。一些企业主或雇主未依法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这在工程建设领域表现特别突出,平时按月只发一定的生活费,大部分劳动工资则要按工程进度或等待工作任务完成时才集中结算发放,劳动过程中一旦出现纠纷,农民工工资便得不到保障,涉诉10个案件有6个案件是因未按月足额支付而导致纠纷的。

  二是诚实信用缺失。由于有些企业主或雇主不讲诚实信用,无视经营风险、承包风险。一旦利益链条出现问题,一些企业主或雇主便找各种理由将风险转嫁至欠薪农民工身上,甚而采取逃匿的办法逃避责任。因不讲诚信引起诉讼的有3件。

  三是欠薪与经济纠纷相交织。欠薪案件主要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第三产业中的小微企业,并且,拖欠工资问题与拖欠工程款等经济纠纷往往交织在一起,一些企业主或雇主利用解决拖欠工资问题解决经济纠纷。在10个涉诉欠薪案件中有3个案件存在以讨要工资名义追讨工程款等经济债权的现象。

  四是劳动者维权困难。虽说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日益增强,但在与欠薪者的博弈中势单力薄,处于劣势,维权难度大,维权成本高,跑断腿,门难进,钱难要,难以承受“告他耗不起、拖不起”之痛,有2个欠薪案件在进入诉讼程序后讨薪者还受到过欠薪人的威胁。

  二、对策

  一是落实月支付制。按月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是欠薪者的法律义务,也是农民工的合法权利,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督查,切实落实好该规定,在工资支付方式上给予农民工以制度保证。

  二是形成严惩合力。在劳动部门加强对拖欠工资行为监管、打击的同时,公安、银行、住房建设等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责任,充分发挥行业监管优势,织就防范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安全网,在信用、融资、行业资质、市场准入等方面加强监管,以刚性措施严格执法,形成打击欠薪的强大合力。

  三是加大司法保护。对涉农民工欠薪案件,法院要开辟“绿色通道”,采取诉讼费上实行“缓、减、免”,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等措施,加大司法保护力度。对一些带普遍性的问题可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同时要加大对“恶意欠薪”的刑法制裁、打击力度。

  四是完善法律护薪。欠薪纠纷多发,与目前工资支付法律保障建设不完善有关。目前,法律上唯一对工资作出专门规定的是1994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这一规定现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国家应尽早出台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细化劳动法规与刑法的衔接,在立法层面上加强对各领域工资发放的保障和规范。
来源:常宁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