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宁市法院审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案件,一审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份,被告人周某、廖某、唐某,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常宁市盐湖镇七坪村刘政关皂开办瓷泥矿。经鉴定,周某、廖某、唐某在刘政关皂采挖瓷泥占用、破坏林地面积24、5亩,造成林地毁损,难以恢复原状。
2013年3月,三被告人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廖某、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检察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三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鉴于常宁市司法局已出具《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证明三被告人社区矫正环境较好,再犯罪的风险较小,建议实行社区矫正。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性质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