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探讨的当事人本人不出庭是指当事人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当事人本人不出庭的情形,其中包括原告本人不出庭和被告本人不出庭两种情形。近年来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的诉讼案件所占比例逐年增多,随之,当事人本人不出庭的情况也日趋严重。据笔者统计,2013年,笔者所在法院共计审结民商事案件1156件,其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出庭,本人不出庭的案件将近10%,且主要集中在借贷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几类常见民事纠纷中。
一、当事人本人不出庭的原因分析
(一)原、被告因其诉讼地位存在的某种特殊情况或特殊心理。
1、原告存在违法行为。这种情况主要出现在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中,这类案件要么是原告与被告约定了高于银行贷款的利息,存在放高利贷的嫌疑;要么就是在借款时将利息计入本金,明明借款8万,但借条确直接写10万;要么就是原、被告之间存在既有利息,又有红利,但不承担风险的保底条款。高额利息、利息计入本金及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这些约定可能都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原告不懂亦不敢直面法庭的询问,故不参加庭审活动。 2、被告存在厌讼心理。我国长期处于农耕社会,百姓一直存在厌讼情节,基层许多百姓更是将当被告视为是一种对其个人的否定评价,委托了代理人以后自己避免坐在法庭的被告席上。
3、被告存在逃避责任心理,有些案件的被告尤其是侵权案件的被告明知自己存在过错,但是不出庭就可以避免与原告的对质,被告存在逃避责任的侥幸心理,故仅让委托代理人出庭为自己的法律上寻找免责和减责的依据
(二)原被告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这类案件大都是原、被告之间存在亲属关系,原告迫于无奈起诉被告,但又不愿意与被告当庭对质,故让委托代理人出面处理案件。还有些案件是原告害怕刺激被告情绪,遭受到被告打击报复,而不敢出庭。
(三)当事人事务繁忙或不便。现代社会人们的活动空间越来越广,原、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和工作地点经常不在一处,原告因工作、生活等原因而不能出席庭审。
(四)当事人是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如银行、信用社、公共交通公司、出租车公司、保险公司等,这类法人每年要出庭的案件比较多,一般都聘有专门的法律顾问。遇到具体案件时,就都交给委托代理人处理,法人自身不再另外委派工作人员出庭。
(五)当事人受到诉讼代理人的蛊惑。有些诉讼代理人为了实现自身对整个案件的掌控,甩掉当事人对自己的监督,而向不懂法的当事人灌输当事人本人无需出庭的思想。
二、当事人本人不出庭的危害
(一)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明,拖长了审理期限。
当事人本人不出庭的最大危害就是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明,尤其在买卖合同、借贷合同纠纷中,一旦对方当事人否认案件基础事实,或者提出双方曾口头约定变更过合同内容时,诉讼代理人就无法代替当事人本人回答问题。有些侵权案件也是如此,法官对侵权事件的具体细节进行询问时,诉讼代理人要么是回答不知道,要么就是编造答案。遇到上述这些情况,法官不得不再次开庭,组织当事人进行法庭调查,反复开庭延误了审理期限,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二)造成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掌控,干扰法院组织调解工作。
当事人本人不出庭的情况下,诉讼代理人很可能会侵犯许多当事人的知情权,以弱化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的监督。有些代理人甚至每次都要当事人特别授权,并找各种理由拒不将当事人的联系方式告知法庭,导致法庭无法与当事人面对面开展调解工作,降低了这类案件的调解率。
(三)容易引起当事人对法院公正性的误解。
当事人本人不出庭,对法官、法庭、法院都没有直接形象的了解,所有的与诉讼有关的情况都是从诉讼代理人口中得知,这就让诉讼代理人败诉时,有了将责任推到法官、法院身上的可趁之机。还为诉讼代理人多收费乱收费提供了便利,笔者所在法庭就有诉讼代理人打着法院的幌子多收当事人诉讼费这样的恶性事件。此类事件一多,将直接有损法官形象,造成当事人对法院公正性的误解。
笔者认为,委托代理人永远无法真正代替当事人的位置,在原、被告仅有委托代理人到庭的情况下,法庭就案件有关事实很难一次核查清楚,不仅给案件的处理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还可能引起当事人对法院司?ü??缘幕骋伞9识缘笔氯吮救瞬怀鐾サ那榭觯?应当予以重视。法院在受理争议较大的案件时,最好直接联系当事人本人,并告知本人出庭的益处,尽量劝导当事人本人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