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黄土铺法庭审结了一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2013年9月20日上午10时,受害人张某在祁东县石亭子镇梅塘村梅塘水库空地处钓鱼,收鱼竿时不小心将鱼竿碰到水面上空的高压线,触电倒地死亡。原告方认为该高压线距离梅塘水库水面仅4.6米,低于国家电力行业标准规定的6.5米,是导致受害人张某意外触电身亡的直接原因。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祁东县供电分公司、被告祁东县石亭子镇梅塘村民委员会和祁东县石亭子镇五一村民委员会系事发电力设施的产权人和经营管理人,因此三被告应当承担受害人张某触电死亡的民事责任。在第一次庭审中,被告梅塘村民委员会和被告五一村民委员会均辩称引发事故的高压线不属于己方,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在第二次庭审中,被告祁东县供电分公司辩称涉案电力线路产权不属于自己,而属于两个村委会,且该线路系用于公共服务的抗旱排灌专用电力资产,其经营管理者也为村委会,因此己方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
庭审结束后,针对这个争议焦点,承办法官让原、被告双方带上能证明该电力线路产权的证据,一起驱车赶至事发现场,勘验现场。通过勘验现场,确定了事发地点,明确了涉案电力线路的起止点,最终确定了引发事故的电线系1.6KM的10KV高压线路黄石线6009杆的支线6009-1杆至6009-3杆之间的高压导线。而且,为了查明真相,承办法官走访了周边群众,找到了几个1970年代修建线路的亲历者和2007年移交电力设施时的当事人,并依法取证。因各个被调查者的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条,从而厘清了事情的真相:位于6009-3杆的变压器及事发的电力线路(位于6009-1杆至6009-3杆之间)系被告祁东县供电分公司设计、安装、管理、经营并维修。
据此,承办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判决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祁东县供电分公司赔偿原告方损失138,822.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