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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拒担责 法官巧调化干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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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钿钿  发布时间:2014-03-27 09:32:5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步云桥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件。

  谭某和张某系某生产企业的职工,在上班期间,张某因违规操作机器险些导致谭某受伤,谭某因此和张某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谭某一拳将张某左眼打伤,经鉴定,张某左眼视力受损,为轻伤。张某申请了工伤赔偿,同时与谭某私下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谭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9万元。事后,谭某了解到该生产企业在此次纠纷中应承担一定责任,谭某向该生产企业追偿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该生产企业追偿9万元赔偿款。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陪同原告谭某一起到该用人单位了解纠纷发生情况,被告表示此次打架事件确实发生在工作时间内,张某左眼系谭某所伤,但是被告辩称两人打架与工作职责无关,被告不应当承担责任,承办法官向被告释明法律规定,同时出示张某认定工伤的行政判决书后,被告表示愿意承担赔偿责任。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经多次协商,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意向,被告给付原告支付张某的先行垫付赔偿款6万元。此案成功调解后,承办法官建议该生产企业要加强对单位职工的教育管理,谨防以后发生此类案件,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