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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为“飞溅出的碎石”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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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丽斌  发布时间:2014-03-27 09:38:59 打印 字号: | |
  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曾某与被告王某、某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原告曾某的各项损失由被告某某公司承担30%,被告王某承担50%,下余的20%由原告自己承担,被告某某公司与被告王某对原告曾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被告某某公司将其下属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以垫资并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被告王某,被告王某承包了该建设工程后以一定工价和提供中餐为报酬雇请原告曾某、曾某某等民工为其提供劳务,民工曾某某负责分解石块,原告曾某负责将分解的石块装上斗车。2013年6月2日上午9时许,民工曾某某在工地上用铁锤分解石头时,飞溅出的碎石将正在4米左右处捡石块装车的原告曾某的左眼击伤、造成七级伤残、各项损失合计十六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建筑活动,依法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被告某某公司房屋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属于建筑活动范畴,且系单位在城镇范围内的建筑活动,依法不能适用农村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不需要建筑资质的规定。因此,被告某某公司将下属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建筑资质的被告王东,属违法发包,对造成的损害,除应当承担选任过失责任之外,还应当与被告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王某承包该建设工程后,以一定的工价和提供中餐为报酬雇佣民工为其提供劳务,被告王某与原告等民工之间亦形成了劳务(雇佣)关系。施工中,为被告王某提供劳务的民工曾某某用铁锤分解石块时,溅飞出的碎石将原告左眼击伤,民工曾某某的行为没有过错,对造成的损害依法亦应由接受其劳务的被告王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王某作为工程承包者,应当知道分解石块会危及周围务工的民工安全,却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提供安全的施工环境,对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在被分解的石块附近工作,应当预见到存在安全隐患,却疏于防范,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当相应减轻被告方的赔偿责任。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