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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建房5年纠纷 法官调解当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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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志高 刘锋  发布时间:2014-03-27 09:40:07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委托代建合同纠纷案,经法官四次调解后,双方当场结算完毕,委托人当场补齐差额房款,代建人及时交付了房屋。

  2008年,原告旷某与被告某房产开发公司签订《联合建房协议》,双方约定,旷某提供约50平米的土地作为联合建房的资本,由房产公司投入资金进行开发,房屋建成后,房产公司补偿旷某住房面积100平米,交付房屋按照规划和设计而定,超过房屋面积按市场价格补偿给房产公司;旷某支付2000元房屋办证费用,其余由房产公司负担。房屋建成后,旷某多次找房产公司要求交付房屋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房产公司一直未予办理。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旷某一纸诉状将房产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交付房屋并支付因未交房造成的房屋租金损失13900元。

  法院受理后积极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由于双方争议较大,庭前调解均未取得实质性进展,承办法官在庭审结束后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仍然收效甚微。旷某一直坚持按照合同签订时的房屋价格履行合同,而房产公司认为未履行房屋的交付是因为旷某未及时收房,故现在交付房屋,其价格应按现在的房屋价格进行计算。后来,通过给旷某的亲戚做思想工作,释明该案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并向双方释明造成房屋未交付双方均有部分责任。最终,双方均有所让步并达成一致意见。通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长达五年的纠纷与矛盾终于得到了化解,旷某当庭支付了差额房款,房产公司承诺将及时履行房屋的交付并赔偿了旷某的房屋租金损失10000元。
来源:衡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