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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名同姓致银行闹乌龙 法院判决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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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彭鹏  发布时间:2014-03-31 09:27:18 打印 字号: | |
  近日,祁东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因两人同名同姓致银行工作人员失误而造成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雷某某与被告雷某某系同村村民,且同名同姓。2008年10月份,原告雷某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营业所存款8000元,2012年10月去取款时发现存款被别人取走。经查询发现,2010年3月19日,被告雷某某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营业所办理存单挂失手续,由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营业所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便将原告雷某某的存单挂失并补办给了被告雷某某,随后被告雷某某便用补办的存单将钱取走了。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被告一直未予返还,为此,原告便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返还不当得利。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之规定。被告雷某某用补办的存单将原告的存款取走,属不当得利,致使原告雷某某受到了损失。因此,本院判决被告雷某某返还原告雷某某的存款8000元及利息。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