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被执行人彭某对祁东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不满,提出执行异议,祁东法院组织了执行异议听证会。该次听证会的起因是一起工伤事故。异议人彭某与朋友彭芳某合伙做生意,龙某为其提供劳务并在工作过程中因伤致残。由于彭某与彭芳某不愿意赔偿,龙某起诉至祁东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彭某、彭芳某连带赔偿龙某经济损失共计58300元。判决生效后,彭某与彭芳某一直未自动履行义务,彭芳某更是下落不明,无奈之下,龙某于去年11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向彭某发出执行通知后,彭某未自动履行义务。考虑到龙某与彭某原系战友,退伍后又分配在同一供销社曾是同事,企业改制后亦是朋友,执行法官多次做彭某工作,彭某仍声称家庭困难无履行能力。经过查询,法院冻结了彭某的银行账户,尔后,彭某提出执行异议,称冻结的账户系政府发放伤残军人生活费的账户,法院冻结该账户后导致其生活困难。
在听证会上,通过举证质证,了解到法院冻结的确是政府发给彭某伤残军人生活费的账户。在核查彭某是否因法院冻结该银行账户而导致其生活困难时,审判人员要求彭某汇报收入状况和家庭成员情况,彭某却支支吾吾,表情尴尬。经多次发问,彭某隐瞒不过,终于当庭承认其有最低生活保障金每月250元和残疾军人抚恤金每年11000余元,平常自己做些小生意;一家四口人,妻子经营一间福利彩票店,女儿已婚在外打工,儿子也已成年在外打工,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并没有导致生活困难。
执行异议是当事人权益的保护机制,而不是被执行人恶意不履行义务的拖延工具,目前,祁东法院已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了彭某的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