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城市化进程脚步的加快,拆迁改造越来越受当事人关注。该院自2013年以来审理农村分家析产案件36件,该类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调研发现存在以下审理难点:
一是矛盾起因类型固定。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当出现家庭内部成员对如何分配房屋、如何分配补偿款达不成一致意见从而要求分家析产、离婚后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等情形时,当事人均选择诉至法院。归纳来说,法院处理的分家析产纠纷多分为三类,一类是子女与父母之间引发的析产纠纷;此类案件该院审理占比30%。一类是子女之间引发的析产纠纷;该类案件审理占比了20%。另一类是夫妻离婚后一方与另一方家庭的共有财产纠纷;此类型占比50%。
二是案件取证举证困难。 因农村家庭在建造房屋时通常是自行建造,当事人并无相关证据意识。有些诉争房产往往建造于十几甚至几十年前,历经数次扩建、改建、翻建、装修。有的当事人提供的房屋权属证据材料大部分都是老房契或大队建房审批手续,有的当事人连生产小队审批手续都无法提供,相应的审批手续不规范不便于查清事实。有的当事人购买建造材料的票据丢失(有些甚至没有)或者票据不合乎规范,开庭时施工人员作为证人不到庭,造成出资建设的具体情况也无相关证据证明。加上土地使用权证书核发时间较长,且在登记的权利人去世或变更后较长时间未进行过变更登记,在对方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导致案件审理过程中难以查清房屋所有、共有状况和建设出资情况。
三是参与诉讼人数较多。因农村私有房屋部分为农村祖宅、祖遗产,在当事人诉至法院时,通常其一家族人员均会参与到诉讼当中。同时,在家庭建造房屋时,全体家庭成员,包括已出嫁女儿均会参与建房,导致参与诉讼当事人较多。如遇到部分参与建造房屋者去世时,其法定继承人亦会参与到诉讼当中。
四是民事调解两极分化。一种情况,当事人为了使翻扩建房屋产权合法化或制造多个产权户,希望法院早调解、早确权。以便于将法院文书作为与拆迁公司协商的依据,实现拆迁利益的最大化。另外一种情况,部分案件由于涉及拆迁利益巨大,家庭内部成员发生纠纷,各不让步,增加了调解的难度。
五是审理周期多数较长。析产案件中所涉当事人人数较多,历史跨度较大,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审理难度大;其次,关于证据问题,未拆迁的房屋涉及到鉴定评估,已拆迁房屋的当事人经常申请法院到拆迁公司调取证据,有关遗嘱继承的部分案件还涉及到笔迹鉴定等问题。此外,部分被拆迁人利用诉讼中提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等方式,拖延诉讼时间,给拆迁单位施加压力。以上诸多因素导致涉拆迁案件审理周期较长,一般情况需要三个月以上,有的甚至半年多。
六是虚假诉讼难以认定。 由于拆迁安置中,有的以户为单位进行安置,故有的当事人采取诉讼方式分家或分户后再申请扩建,以达到在动拆迁时获得更多利益的目的。由于当事人间关系特殊、配合默契,个别被拆迁人采取诉讼的方式实现“假分家”,法院对此类现象的认定对此类现象认定、查处比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