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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缘分难再续 法院调解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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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肖驹  发布时间:2014-04-01 09:01:19 打印 字号: | |
  近日,衡山县人民法院新桥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特殊的离婚纠纷案件。本案原告李某某(女)是90后,其父母均是残疾人,被告赵某某系入赘到原告家,有精神分裂病史,双方家庭经济情况都十分艰苦。

  原告与被告2011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在双方父母催促之下结婚,被告入赘(俗称招郎)至原告家。婚后双方经常磕磕绊绊,夫妻关系不尽和谐。2012年4月,原告家与他人发生宅基地纠纷,被告因原告被他人伤害受到了精神刺激,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在派出所有打人砸物等过激行为。之后原告认为被告有精神病,被告被接回自己家中疗养。原告认为既是招郎,被告应当住回原告家,但被告一直没有答应。经村干部调解后夫妻感情并没有修复,双方分居至今。

  新桥法庭受理本案后,多次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但一直未见成效。开庭当日,双方当事人的亲朋好友悉数到场,包括双方所在村的部分村干部、人大代表也都前来旁听。开庭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矛盾尖锐,互不相让。原告认为被告对精神病有所隐瞒,被告方认为是因为受到刺激才发病,原告方应当承担医药费。庭审后,法官和人民陪审员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庭的特殊情况,且被告最近思维精神正常,原、被告及双方家属均认可这一情况,认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故又分别与双方家人和前来的村干部、人大代表做思想工作,以求达成调解,做到化解矛盾,案结事了。整个开庭、调解过程从下午两点一直持续到晚上七点,从艳阳高照到夜幕降临。在法官、陪审员的不懈努力下,结合人大代表、村干部的出谋划策,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双方离婚,原告对被告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被告在原告家的婚前财产由被告取回。

  婚姻本非儿戏,双方在婚前应进深入了解,婚后矛盾应及时沟通妥善化解。“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本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婚姻观,不值得提倡。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时,也应当充分考虑对方的生活状况,该放手时要放手,以馈夫妻恩情。本案原告给予被告经济补偿,以一定程度上弥补自己扶养责任的缺失;被告同意离婚,也给了年轻原告拥抱新生活的机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法官本可在多次调解不成后依法裁判,但考虑到原告正值妙龄,离婚决心坚定且仍将有漫长的人生路;被告精神状况以及可能的后续治疗等问题,认为争取调解结案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和后续矛盾的化解。在各方的不断努力下,最终实现了目标,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事后,法官亲自监督双方的执行工作,当事人均对此处理方式和结果表示满意。
来源:衡山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