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调研 > 调研园地
祁东法院反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特点及建议
分享到:
作者:谭丽斌  发布时间:2014-04-02 16:42:00 打印 字号: | |
  2014年第一季度祁东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新收民事案件66件,其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件22件,占33.33%。民间借贷案件在审理的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特点:

  一、被告下落不明或拒不应诉的现象日趋普遍,导致案件审理周期长、案件事实查明难、案件调撤率低

  祁东法院第一季度民一庭受理的22件借贷纠纷案件中,债务人不愿出庭应诉、拒签法院应诉材料、下落不明等情况导致法院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16件,占比72.72%。这一现象给法院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审判工作带来了三大难点:一是案件受理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案件只能依法公告送达,浪费司法资源,延长案件的审结时间;二是因被告不到庭,案件只能缺席审理,法官只能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事实进行认定,这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三是被告不到应诉,案件缺乏调解的条件,使得借贷案件的调解、撤诉率大幅下降。

  二、借款手续不规范,借条约定不明确

  民间借贷的手续通常只有借款双方当事人之间简单的立个借据。借条大部分如:“今借到张某现金36万元。借款人李某某”。“今借到肖某现金9万元,2013年年底前还清。借款人肖某某,担保人张某。”借条中大多没有借款期限、借款用途、还款方式、借款利息等方面的相关约定。对担保条款的约定也极为简略,仅有担保人的签名,而无担保方式的约定。有的甚至连担保身份都不明确,只是作为借款的见证人在借条上面签字。

  三、“高利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现象现象突显

  在审理的过程中案件当事人反映的高利贷问题十分突出,规避法律的手段常见的有:出借人在借条中不约定利息计算方式直接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通过收取手续费等其他费用的形式谋取高利。被告在审理的过程中提出借条数额与实际借款数额不一致,但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故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导致法院间接保护了原告合法形式掩盖下的高额利息。审理中还发现有些民间借贷纠纷存在虚构或虚增债务、虚假诉讼等现象。  

  对此,笔者对于基层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多管齐下,提高被告的出庭应诉率

  对于被告故意不出庭应诉的情况,法官优先考虑将起诉状等相关诉讼文书送达至被告手中,在送达的同时释明法理、分析利害,提高被告的出庭应诉率。对于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法官要尝试联系被告的亲戚朋友详细调查,尽可能让被告知道原告向法院起诉其的事实,同时法院应当结合邮寄送达、拍照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来提高被告的出庭应诉率。

  二、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

民间借贷纠纷大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彼此都比较了解,在审理过程中应坚持“调判结合,调解优先”原则,主动邀请双方的亲友出面做调解辅助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服之于法促使矛盾纠纷得以妥善解决,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   

  三、明确举证责任,加强对证据真实性进行审查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对双方之间存在的借贷关系、借贷内容、借款人实际将借款提供给借款人负有举证责任,而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对于出借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的情形,借款人如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抗辩, 出借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提供证据。债务人对借据内容的笔迹或者签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提供补充证据或者反驳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及相关情况,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双方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对借条笔迹进行鉴定,从证据上还原事实真相。最大限度的实现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一致。

  四、加强宣传,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法院通过送法下乡的方式加强人民群众对于民间借贷相关法律知识和风险意识的了解和认识。通过巡回办案的方式,加强案件审判的示范作用。可以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到案件集中地区开庭,让更多的人旁听案件、了解相关法律,知道如何运用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对于“高利贷”、“预先扣息”等行为不予保护,防止出借人通过法院判决将非法利益合法化。对于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发现的,有证据证明系非法集资、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及时向公安等相关部门移送。
来源:祁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