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结果】
因取款人同名同姓,银行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储户雷小某8000元存款被同名同姓的人提走。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以不当得利为由,判决被告雷小某返还原告雷小某的存款8000元及利息。
【案情回放】
原告雷小某与被告雷小某系同村村民,且同名同姓。2008年10月份,原告雷小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营业所存款8000元,2012年10月去取款时发现存款被别人取走。经查询发现,2010年3月19日,被告雷小某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营业所办理存单挂失手续,由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某营业所工作人员的工作失误,便将原告雷小某的存单挂失并补办给了被告雷小某,随后被告雷小某便用补办的存单将钱取走了。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被告一直未予返还,为此,原告便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返还不当得利。
【法官说法】
祁东县人民法院法官彭鹏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被告雷小某用补办的存单将原告的存款取走,属不当得利,致使原告雷小某受到了损失。因此,被告雷小某应当返还原告雷小某的存款8000元及利息。
【温馨提示】
公民的收入应当通过合法的方式取得,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国家、集体和第三人所有的财物,应当及时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