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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贷款已还?[ 但因联保债缠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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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祥社  发布时间:2014-04-16 09:17:47 打印 字号: | |
  三人联保向银行贷款,其中二人履行了还贷义务,但一人违约未全面履行还贷义务,对此,履行了还贷义务的二人应否对未履行还贷义务的一人还债?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蒋某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耒阳市支行贷款本息56105.77元;被告钟某、陆某对被告蒋某所欠原告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2012年6月7日,被告蒋某、钟某、陆某分别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耒阳市支行申请一笔农户小额联保贷款。同月25日,被告蒋某、钟某、陆某分别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及《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借款合同约定,被告蒋某、钟某、陆某每人借款金额为5万元,借款利率为年利率15%,借款期限为一年,即自2012年6月25日至2013年6月25日,借款用途为进货,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如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联保协议约定,被告蒋某、钟某、陆某对原告的债权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当日,原告向被告蒋某、钟某、陆某每人发放贷款5万元,共计15万元。此后,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钟某、陆某已还清各自的贷款本息,而被告蒋某在2013年5月25日前尚能按约还贷,此后,未能按约还贷。截止2013年11月19日,被告蒋某已欠原告贷款本金5万元,利息6105.77元,本息合计为56105.77元。此款,原告经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蒋某、钟某、陆某所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及《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本案中,原告按约向三被告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三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被告蒋某未按约向原告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和违约责任。为此,酿成本案纠纷,被告蒋某应负全部责任。因被告蒋某、钟某、陆某订立了联保协议,由此三被告互为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钟某、陆某虽然履行了各自的还款义务,但仍然要对被告蒋某所欠原告贷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鉴于此,原告诉请被告蒋某偿还贷款本息56105.77元,被告钟某、陆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耒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