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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审参执 公效共赢
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执行工作中的“线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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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亚平  发布时间:2014-04-16 09:23:54 打印 字号: | |
  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两年内实现人民陪审员数量翻番的目标后,各地法院相继掀起了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潮,为人民陪审工作注入了活力。

  人民陪审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在我国存在已久。多年来,人民陪审员在参与各类案件审理的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审判和执行作为法院的两大核心工作,法律虽没有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是否能够参与执行工作,笔者认为,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执行工作中的优势,有利于扩大司法民主、提高司法公信、化解执行困境。

  一、人民陪审员的参审参执优势明显。1、先天优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明确规定了人民陪审员关于品行、学历、身体素质等方面的任职条件和选任方式,人民陪审员一般都具备良好品行、较高学历、健康体魄、在群众中有一定威信等优点,有些甚至在基层有较为丰富的群众工作能力。2、后天优势。被遴选为人民陪审员后,所属法院会不定期的组织人民陪审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或者自我学习,久而久之,人民陪审员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意识要胜过一般群众。3、执业优势。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是其天生的职责,也是司法民主的必然要求;人民陪审员为当事人释法明理、判后答疑,在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度不高的今天,其作用有时甚至优于审判人员,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

  二、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执行工作中的线头作用。从人民群众直观感受和执行工作实践看,执行中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线索难查、当事人难满意等都是不争的事实。在人民法院执行力量不足、司法执行网络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在基层人民法院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执行工作中的线头作用既是对执行方式方法的创新,也是化解执行困境的一条出路。

  具体来说,线头作用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提供执行线索中的线头作用,提高结案率和经济效益。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执行案件当事人绝大部分来自基层农村,虽然由于近年来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或创业导致乡村“空心”,但是他们还是和家乡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样来自基层的人民陪审员,群众基础较好、乡村人脉信息资料收集及时,在乡村人口动态掌握上充当着先锋作用,这是法院和法官难以企及的,再算上执行申请人的不懈努力,从经济效果上来说比个别地方推出的“悬赏执行”更加实惠。查找到了被执行人,协商和解执行、化解执行困局才有商量前提。

  二是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协商调解执行中的线头作用,提高当事人的满意度。人找到了之后的关键是如何将案件以各方当事人都能够接受的结果处理结案,这就考验着法官的智慧和办案能力。而一名称职的人民陪审员应当既是优秀的调解能手,也是群众工作能手。一来人民陪审员较法官而言更熟悉邻里乡村的社情民意,案件突破口易寻;二来人民陪审员来自乡村、扎根乡村,与民众正常接触较多,尤其是在当地有一定威望和声誉的人民陪审员,民众对其信任度高,具有天然的亲民性。在执行案件陷入僵局或者各方当事人都碍于情面不好做出让步时,此时人民陪审员以调解员的身份更容易缓和当事人的矛盾、化解纠纷,还能将释法明理和法制宣传进行到底。

  三是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执行中的监督作用,促进执行工作公开透明。充分吸收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工作的各个环节,见证执行程序,更体现出执行工作亲和力和民主性,不仅对促进执行工作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而且可以发挥人民陪审员的监督作用。

  此外,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执行工作中的线头作用,还能逐渐强化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摒弃人民陪审员的摆设、空壳作用等,但这也对人民陪审员的自身素质和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
来源:衡南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肖文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