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在审理一起不服公安机关治安行政管理处罚的案件中发现公安机关在向被处罚当事人履行事先告知公安行政处罚义务时,存在一些问题。
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只告知进行处罚的违法事实和理由、处罚依据,却不告知处罚的种类及幅度,还有在告知处罚的依据(即相关法律条文)时也会出现漏告现象。法院在审理中还发现,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处罚案件时所使用的网络格式文书中,竟无告知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幅度等内容。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告知的内容既包括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也包括拟选择的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幅度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时间。未向当事人告知执法处罚机关拟选择的处罚种类、处罚标准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时间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不能成立的。
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出现这些问题,不符合行政合理原则和程序正当原则,不利于保障违法嫌疑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也不利于保证公安机关及时、正确履行职责,引发不必要的行政复议和诉讼。为规范执法,确保公安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提高办案质量和效果,祁东县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发出了司法建议,建议公安机关重视公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改正和规范完善公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文书的内容要素与格式。